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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電腦機房設備及資訊作業管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文件制度

 一、為管理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電腦機房安全,並
     有效應用電腦有關設備,確保電腦系統與資料庫正常運作及機密維
     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及相關文件應每年至少檢討一次並視需要修正文件內容,各
      項紀錄表單均應裝訂成冊,或以應用系統線上簽核管理,易於辨識
      及檢索。


三、電腦機房、資訊及網路等各項設備,應與廠商訂定維護合約,並依
    合約規定要求維護廠商維護保養,且開具維護記錄以供查核。


 四、各項維護合約中之維護標的應明訂服務水準及罰則。

五、機房維護合約標的物應包含電力(含用電安全檢查)、空調、門禁
    管理、消防及環境監控等系統。


六、資訊及網路設備維護合約應包含電腦機房內主機、伺服器、網路設
    備(路由器、防火牆等)。


七、電腦機房內應設置電腦作業相關業務單位及廠商之電話聯絡表,以
    利作業聯繫。


八、應訂定資通安全事件緊急應變作業程序、應變機制或處理相關措施
    ,依規定進行資安事件通報,製作紀錄裝訂成冊,並每年實施應變
    演練,保存演練紀錄。

 貳、作業人員及密碼管控

九、本所電腦機房之主機及週邊設備相關設施由資訊課負責管理,並設
    機房管理員及其代理人(即值班人員)負責管理;機房管理員及其
    代理人依值班表排班值勤。


十、機房管理員設有專人代理,機房管理員因故未能執行任務時,由職
    務代理人代行各項工作。


十一、機房管理員及其代理人應參加內政部或相關單位舉辦之相關教育
      訓練。


十二、機房管理人員應執行下列事項:
      (一)統籌機房及電腦設備之管理維護工作。
      (二)網路防火牆應設定安全規則以區隔內外網路服務之使用。
      (三)資料庫及檔案使用權限與檔案加密保護措施。
      (四)負責主機、網域、網路設備之特殊權限帳號通行密碼管理及
          組態設定。其代理人皆應知道主機、網域、網路設備之通行
          密碼,該等帳號密碼不共用。通行密碼應不定期或至少每半
          年定期更新,並填寫「主機、網域及網路設備系統管理者通
          行密碼更新通報單」(如附表12)。
      (五)排定每月機房值班人員輪值表(如附表3)。
      (六)操作系統、應用系統、套裝軟體安裝與更新之執行或督導。
      (七)電腦硬體之裝置、配線、配電工程之協調與督導。
      (八)電腦設備使用順位管制。


十三、每日機房值班人員,配合機房管理員執行下列事項:
      (一)機房電源、空調與主機之開關及機房門禁之管理。
      (二)檢視電腦設備運作,控制機房之各項設備及其清潔維護管理
          。
      (三)電腦設備、運作故障之排除或聯繫處理。
      (四)資料備援。
      (五)機房施作工程之督導。
      (六)確實填寫「機房工作日誌」記錄各項機房活動,以及機房活
          動所應填寫之其他紀錄,如電腦機房進出人員登記表、電腦
          設備維修紀錄表、資料備援紀錄表、電腦設備、磁性媒體及
          重要文件管制申請紀錄表、使用者問題及處理情形紀錄表(
          如附表1、2、4、5、6及7)。相關紀錄表單應裝訂成冊,或
          以應用系統線上簽核管理。


十四、機房重要主機、伺服器及終端使用者電腦均應啟用螢幕保護程式之
      密碼鎖定功能(15分鐘以內)或不使用電腦時須退出或鎖定系統,
      以防止其他使用者操作。


十五、電腦設備使用者及各項地政應用系統操作人員應訂定通行密碼,並
      應依規更新。


 參、紀錄表單

十六、電腦機房之管理如機房溫溼度、維護廠商進入維修或更新設備、
      核心資訊設備異常或故障等應確實填載電腦機房工作日誌(如附
      表1),每週陳核主管。


十七、電腦設備發生故障時,應立即修護,並將異常狀況、修護情形填
      載於電腦設備維修紀錄表(如附表4)。


十八、人員進出電腦機房,應經機房值班人員同意方可進入,非經同意
      不得任意操作各項設備,人員進出並應填寫電腦機房人員進出登
      記表(如附表2),確實填載註明具體簡要事由。


十九、對維護系統及輔導作業之電腦廠商人員,機房管理員或值班人員
      應瞭解其工作情形,若需以遠端登錄維護時,應先經機房管理員
      同意後方可登錄,且機房管理員應將其登錄時間、事由等詳實記
      載於廠商遠端登錄紀錄表(如附表8)。


二十、主機及重要設備之作業系統參數設定、應用系統程式源碼(含設
      定檔)等重要資訊應予備援,並記錄於資料備援紀錄表(如附表5
      ),其更新亦同。備援媒體應分置不同建築物異地存放並於攜出
      存放時登錄於「電腦設備、磁性媒體及重要文件管制紀錄表」(
      附表6) 。


二十一、地籍資料庫應每日下班後做全備份並記錄於資料備援紀錄表
       (如附表5)。


二十二、各項資訊資產均應指定專人保管並製作資訊資產清冊。應用系
        統及套裝軟體光碟或相關電子檔案資料、各類軟體之文件(包
        括授權書、相關說明等文件)除規劃存放空間妥為存放,亦應
        列入資訊資產清冊列管。該資產清冊所有資產於機房管理員或
        代理人異動時列為移交清冊並逐項點交。


二十三、各項地政應用系統使用者帳號新增或異動時應填寫「電腦連線
        帳號申請總表」(如附表10),由業務單位主管核准後,向資訊
        單位提出申請,並定期檢視使用者帳號管制情形以確保系統安
        全。


二十四、各項地政應用系統使用者操作產生問題時,機房管理員應協助
        處理並紀錄於使用者問題及處理情形紀錄表(如附表7)。


二十五、機房各項資訊設備、作業文件報表及重要儲存媒體之攜出攜入
        ,應填寫電腦設備、磁性媒體及重要文件管制申請紀錄表(如
        附表6),並經核准後方可攜出入。

 肆、實體環境及資訊安全管制

二十六、電腦機房內應保持整齊清潔,嚴禁吸煙及使用電熱器具,不得
        攜入食品、飲料及具有影響電腦運作之物體(如:含有磁性、
        靜電之物體),並嚴禁存放易燃物及具揮發性之物品。


二十七、電腦機房應裝設專用門鎖、空調、除塵、除濕、防曬、煙火感
        應器、特殊防火、緊急照明、門禁管制及環境監控等設備。各
        項設備若有故障無法排除時,應儘速通知廠商維修。環境監控
        若有發出異常警訊時,應依環控異常處理程序適當處置。


二十八、電腦機房之供電,應與一般辦公室電源分開,單獨設置配電盤
        ,為確保供電品質及防止長時間斷電,應加裝不斷電設備及獨
        立之發電機組;且不斷電系統電池未逾使用年限,並定期與發
        電機組進行演練,演練紀錄應填載於機房工作日誌。


二十九、各使用者端之專用電腦插座,不得插接使用於其他非電腦之電
        子產品;電腦機房主機應採用雙迴路供電並連結不斷電系統。


三十、應設置二組以上獨立之空調設備,並互為備援,其設定應隨時符
      合電腦設備安全需求之溫、溼度標準。其相關之儲水槽、散熱水
      塔、室外機等配備,應併同空調主機納入管理,定期維護。


三十一、資訊儲存媒體(含備援媒體)應設置專用儲存櫃妥善存放,啟
        用後應貼有標籤及編號管理,並記錄於「儲存媒體管制清單」
        (如附表11),除機房管理員外,其他人員非經同意不得取用,
        並應以「電腦設備、磁性媒體及重要文件管制紀錄表」(附表
        6)登記備查。其儲存場所,應注意溫、濕度控制及磁場效應
        ,並應有專用之消防設備。


三十二、機房重要伺服器及終端機使用設備之個人電腦應安裝防毒軟
        體並設定線上即時(或離線每 2週)更新病毒碼,並填寫「
        伺服器主機病毒碼更新紀錄表」(如附表13)。


三十三、機房重要伺服器應建立系統修補程式更新機制,並填寫「機
        房重要伺服器系統修補程式更新紀錄表」(如附表14),若因
        應用系統功能受限,無法即時更新,應記錄處理說明並列冊
        管理。


三十四、連結全國地政資訊網路(GSN/VPN)網段之各項設備應與其
        他網段實施安全隔離機制,嚴禁私接任何上網機具。並繪製
        其網路架構圖,經主管人員核定。


三十五、各課資訊設備報廢經簽准後,應通報資訊課將其儲存媒體之
        機密性、敏感性資料及有版權的軟體移除後格式化或進行消
        磁、實體破壞等,其處理情形由資訊課處理人員詳填「資訊
        設備(媒體)報廢處理紀錄表」(如附表9)。


三十六、公務用隨身硬碟需經資訊單位登錄使用者資料始能啟用,未
        經登錄的隨身硬碟嚴禁使用公務用電腦,如有異動亦需通知
        資訊單位。


三十七、使用網際網路或下載檔案,不可影響公務運作,嚴禁使用類
        似P2P下載分享軟體。於網路下載檔案後開啟時或收發電子
        郵件時,倘發現異常應即通報資訊單位處理。

 伍、其他事項

三十八、由上級機關統一開發交付使用之系統軟體、應用軟體,不得
        自行更動,若有更改需求應依規定報請上級機關統一處理,
        並依發交情形於要求期限內完成最新版本之更版作業。


三十九、地籍資料庫重整影響資料庫同步時,即時通知本府配合辦理
        。


四十、自行或委外開發之應用系統軟體,應經資訊課同意後,方能正
      式安裝於全國地政資訊網路網段設備中運作,其維謢、更新亦
      同。


四十一、非經合法授權及與業務無關之軟體,不得安裝使用。

四十二、有關人員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如涉
        及刑責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