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加強辦理工程品質及施工安
全衛生管理督導,特依臺中市政府品質督導小組設置及考核作業要點
設工程品質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教育局局長或指定高級主管人員兼任之;副
召集人一人,由教育局副首長或其指定高級主管人員兼任之;執行秘
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日常事務;置委員若干人,由召
集人就教育局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人員或外聘工程專業人員遴聘之。
本小組除前項人員外,包括工程主辦人員、工程主辦單位主管及工程
主辦機關高階主管。
本小組所需作業經費,由各受督導工程管理費或相關費用項下支應。
三、本小組進行督導時,應依工程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並參照公共工程
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頒定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對工程品
質、施工進度及工地安全衛生及文件紀錄管理進行督導,主要督導項
目如下:
(一)施工品質
1.施工現況是否符合設計圖說及規範,並參照工程會頒定工程施
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進行各部位之尺寸檢查、施工品質查核
及材料抽查檢驗。
2.其他施工組裝等細部則依施工規範之施工標準進行檢查。
(二)施工進度
1.原預定工程進度與實際施工進度比較。
2.變更設計辦理情形。
(三)工地安全衛生
1.針對工地內及周邊環境之安全設施管理維護情形進行檢查。
2.工地周邊環境衛生之管理維護情形。
(四)文件紀錄管理
1.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監造計畫、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
核定紀錄、材料設備抽查及施工抽查紀錄、品質稽核、文件紀
錄管理系統、缺失改善追蹤管制、監工日報表及施工進度監督
之文件紀錄及執行情形。
2.承攬廠商之品質組織、品質計畫、材料及施工檢驗、施工自主
檢查、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文
件紀錄管理系統、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畫、施工日報表、專
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安全衛生、環境保護措施及工程剩餘土
石方處理之文件紀錄及執行情形等。
四、本小組督導對象為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者。
本小組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辦理督導,並得採預先或不預先通知方式赴
工地進行督導。
五、工程督導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程品質督導小組應對教育局年度執行採購金額預算達新臺幣一
百萬元以上工程標案辦理督導。
1.新臺幣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工程之督導比例為每年百分之十以上。
2.新臺幣一千萬元至新臺幣五千萬元工程之督導比例為每年百分之
三十以上。
3.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工程之督導比例為每年百分之百。
(二)工程主辦人員應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辦理督導,施工期間每月平均
督導二次以上。
六、本小組督導作業方式:
(一)督導計畫
本小組每次對受督導工程之選定及該次督導分組領隊及組員之選
派,由業務單位簽請召集人決定之。
(二)督導前置作業
1.函送工程督導通知表(表一)通知受督導單位及本小組督導成員。
2.受督導單位填寫工程基本資料表(表二)於督導時提供本小組參考。
(三)督導前會議
1.本小組與受督導單位之成員介紹。
2.說明督導依據、程序及執行方式。
(四)實施督導
1.實施督導時,受督導單位之相關人員應在場。
2.審閱文件紀錄並赴工程現地瞭解執行情形,參考工程會頒布之查
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表。
(五)督導後會議
1.由督導人員說明督導情形結果與提出建議事項並予評分,及填具
工程督導紀錄表(表三),交由業務單位彙整。
2.受督導單位對督導結果回應。
(六)督導紀錄通知
於督導後七個工作日內函送工程督導紀錄表(表三),陳召集人核
閱後送工程主辦機關督促監造單位與廠商於限期內改善完成。
(七)督導缺失之追蹤管制
1.受督導單位實施缺失矯正與預防措施,於督導紀錄所訂期限內填
寫工程督導缺失改善對策及結果表(表四),並檢附佐證資料及照
片(表五),經監造單位審認後,由工程主辦機關彙送本小組審查。
2.本小組就受督導單位填報之工程督導缺失改善對策及結果表(表四
)之矯正、原因分析、預防措施及追蹤矯正等,審查認可後予以
結案;需改善時應持續辦理追蹤,直至結案為止。
3.為確保工程督導機制之有效性,本小組督導之缺失,督導後應登
錄工程督導缺失列管表(表六)追蹤,由本小組實施追蹤管制,並
得隨時派員複查。
七、本小組執行工程品質督導應予評分,督導成績計算以督導委員評分之
總和平均計算之。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
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丙等。
督導成績列丙等者,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為下列之處置:
(一)對負責該工程之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各該主管
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二)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依政
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三)通知監造單位撤換監造人員。
(四)通知廠商依契約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人員。
八、工程督導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為丙等:
(一)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二)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三)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四)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五)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
前項各款規定涉及相關試驗者,依照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等相關法令
或契約約定辦理;試驗結果為不合格時,原督導成績已評定為七十分
以上者,應改列為丙等,其成績以六十九分計。
九、本小組督導工程品質結果有下列情形者,依下列規定扣罰: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督導成績未達八十分(甲等)扣十點;未達
七十五分,扣十五點。
(二)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督導成績未達八十分(甲等)扣五點;未達
七十五分扣罰十點。
(三)每點扣罰金額依下列計算之。
1.巨額之工程:新臺幣八千元。
2.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新臺幣四千元。
3.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新臺幣二千元。
4.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新臺幣一千元。
十、本小組辦理督導時,得通知承攬廠商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
驗或鑑定。
前項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約定辦理。
十一、工程主辦人員於施工期間所辦理之督導,應填具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工程督導紀錄表(表七),經陳核單位主管後送監造單位,監造單位
應督促廠商限期改善督導缺失,並將改善前、中、後之情形拍照留
存,其應檢討改善者,監造單位應於期限內改善完妥後,填具工程
督導缺失改善對策及結果表(表四) 送工程主辦機關備查;工程主
辦人員應登錄個案工程督導缺失列管表(表八)追蹤。
十二、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教育局(或本小組)同意展延期限者
,依契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