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設置「工程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為加強本局及所屬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以
下簡稱風管所)公共工程建設之執行、督導及協調,以確保工程品質
及施工安全,預防工程缺失,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局及風管所之工程督導及協調事項。
(二)工程品質管制之督導事項。
(三)督導監造單位依契約執行監造工作情形(含監造組織、監造計畫
、施工及品質計畫之審查紀錄、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品質抽查紀
錄、品質不符之處置及施工進度監督之執行情形)。
(四)承攬廠商之施工及品質計畫書送審、施工材料送審及檢驗、自主
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施工進度管理、工地安全警示、交通
維持、環境衛生設施、勞工安全衛生等完善情形。
(五)協助承辦單位協調施工廠商、相關單位排除施工爭議與困難,以
利工程順利進行。
三、工程督導時機與頻率:
(一)由召集人、執行秘書其中一人併同委員二至三人排定行程後,並
得採預先或不預先通知逕往督導。
(二)每件標案工程於工程開工後至完工前,至少抽查一至二次。本小
組得視需要增加抽查次數。
(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或施工品質不佳、民眾檢舉、工程爭議糾紛不
斷之個案工程,列為優先及密集督導抽查案件。
四、本要點所稱工程係指本局及風管所辦理之各類工程(十萬元以下及緊
急搶修工程除外)。
五、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或其指定之簡任級主管人員兼任之;執
行秘書一人,由局長指定之簡任級主管人員兼任之。
本小組置委員如下,除召集人、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外,由本局會計
室主任、政風室主任、觀光工程科科長、技正、股長、風管所所長、
管理課課長及學者專家(屬複雜案件)等兼任之。
六、督導小組辦理工程督導時,各主辦單位、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及
施工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應備妥設計圖說、施工(監造)日誌、契約書
、自主檢查表等文件配合到場說明,必要時得通知廠商備妥相關檢驗
機具。
前項督導小組針對督導所提出應改善事項通知主辦單位、監造單位及
承攬廠商限期改善,並於規定期限內將改善結果,併同改善前、中、
後之照片送本小組備查。
督導小組所需之經費,由各受督導工程之工程管理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