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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及替代改善計畫審查作業收費標準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收取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勘檢費及替代改善計
        畫審查費,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第三條 新建或增建公共建築物申請無障礙設施勘檢,起造人應依下列
        規定繳納勘檢費:
        一、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新臺幣六千元。
        二、樓層數未達六層,且樓地板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但未達
            五百平方公尺者,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樓層數六層以上或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新臺
            幣二萬元。
        依前項繳納勘檢費後,如經勘檢未符規定,得免計費申請複檢
        一次。


第四條 既有公共建築物申請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審查,建築物所
        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替代改善一項者,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替代改善二項以上者,新臺幣三萬元。
        依前項繳納審查費後,如經審查未符規定,得免計費申請複審。


第五條 非公共建築物自行提出勘檢申請或提具替代改善計畫者,其收
        費標準準用前二條規定。


第六條 依本標準繳納之勘檢費或審查費,退費標準如下:
        一、於勘檢或審查日二日前撤回申請案件,全額無息退還。
        二、於複檢或複審日二日前撤回申請案件,無息退還二分之一。


第七條 依本標準收取之勘檢費及審查費,應納入臺中市建築物無障礙
        設備及設施改善基金專戶。


第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