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東勢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
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對臺中市東勢區(以下簡稱本區)民間團
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之考核、管制,俾提升補
(捐)助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有限資源,特訂定本規範。
二、補(捐)助對象:
(一)團體部分(以下簡稱受補(捐)助團體):
1.合法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2.合法立案之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3.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備案之本區里、社區及社團環保志工隊
。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本區轄下編組之民防、義警及義交
團體。
5.合法立(備)案農業產銷班並經本所錄案者。
6.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本區體育會(含各單項運動委員
會)。
(二)個人部分:
區民喪葬補助之申請人或受領人。
三、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一)補(捐)助條件:
1.以本區區民為主。
2.社區:
老人、兒童及青少年、身心障礙、婦女及其他弱勢團體等福利
服務及社區一般性活動,如民俗節慶、才藝表演、社區運動會
及參訪績優社區等。
3.社團:
公益活動、親子活動、知識教育及各項社會福利講座、研習、
參訪觀摩、服務技能訓練及其他配合節慶活動等。
4.環保志工隊:
公益活動、購置環保器具(工作制服)、知識教育、各項環保講
座、 研習、參訪觀摩、服務技能訓練及其他配合節慶活動等。
5.民防、義警及義交:
警消用品購置、汰換、各項民防教育講座、研習、參訪觀摩、
服務技能訓練及公益等活動。
6.農業產銷班:
各項生產資材及區外觀摩活動。
7.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本區體育會(含各單項運動委
員會):
辦理各項體育活動、競賽及配合本所年度推動體育政策相關
活動等。
(二)補(捐)助標準:
每一團體及個人每年度申請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但
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本區體育會(含各單項運動委員
會)及具有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團體且與本所合辦之
活動不在此限。
(三)舉辦聯誼性質活動及例行性會議不予補(捐)助。
(四)舉辦本區以外觀摩研習活動,須符合該團體立案(設立)宗旨,
並於核銷時提交各補(捐)助計畫類型之成果報告書或觀摩心得
報告。
(五)受補(捐)助團體應有自籌款。
四、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
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
(捐)助一年至五年,或作為次年度補(捐)助額度之依據。
(二)接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函。
(二)計畫書,應含計畫名稱、目的、時間、地點、指導單位、主
(協) 辦單位、參加對象及人數、活動內容及程序、經費來源
及預期效益等,並加蓋立案(單位)圖記。
(三)經費概算表(加蓋立案(單位)圖記)。
(四)社團立案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並簽章(未立案團體及社區除外)。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核。如
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報請各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
(六)以台電回饋金為補(捐)助來源之各項活動其名稱須有節約用電
宣導等相關字樣,並得協助宣導。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申請補(捐)助團體及個人應於活動三週前檢具應備文件送本所
相關業務課室辦理審查。
(二)本所以收件順序辦理審查用罄止。
(三)審查標準:
1.檢附文件是否齊備。
2.活動計畫是否符合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四)審查結果是否符合補(捐)助均應函知申請團體或個人;可補正
者申請人於限期內補正。
七、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捐)助團體及個人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依規定
檢附領據、經費收支明細表、補(捐)助金額之原始憑證正本
、存簿封面影印本各一份及成果照片三張等資料辦理核銷及
結報事宜,逾期須註明相當理由。
(二)受補(捐)團體及個人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
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
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
各機關補 (捐)助金額。
(三)受補(捐)助團體及個人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
時,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
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四)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之收入,依相關規
定繳庫。
(五)案件應依第一款辦理結報,但經本所同意由受補(捐)助
對象留存前開原始憑證者,得憑領據、經費收支明細表及
總經費分攤表結報,並由本所建立控管及審核機制,作成
相關紀錄,定期通知審計機關。
(六)受補(捐)助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
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
負相關責任。
八、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捐)助團體及個人應於計畫審查通過後確依計畫執行
,如遇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含變更活動日期或地點),
應報請本所核定。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
(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本所得派員至活動現場考核計畫執行情形及效益評估。
(三)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或規定期限內辦理核銷結案者,取消
原補 (捐) 助款,再次申請時,不予補(捐)助。
九、本規範未規定者,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