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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私有有形文化資產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自治條例
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私有有形文化資產,係指臺中市政府依文化資
          產保存法規定登錄並公告之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
          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


第四條  私有有形文化資產及其所定著土地自公告之日起,地價稅及房
          屋稅減徵標準如下:
          一、當年期起地價稅減徵百分之五十。
          二、當月起房屋稅減徵百分之五十。


第五條  私有有形文化資產於公告後三十日內,臺中市政府該管主管機
          關應將該公告與私有有形文化資產地址或位置及基地坐落土地
          面積通知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公告有變更或廢止時亦同。


第六條  私有有形文化資產之認定有變更或廢止時,其地價稅自次年期
          起變更或恢復徵收,房屋稅自次月起變更或恢復徵收。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