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
,承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大隊業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大隊長二人,襄助大隊長處理大
隊業務。
第三條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秘書、研考、交查公文、業務管考、特定案件管
制、公文考核、文書行政、繕校印信、檔案管理、新聞業
務、研究發展、車輛管理、武器彈藥裝備、通訊器材維修
保養、偵防器材維修保養、服制管理、財產管理、修繕、
庶務、工友(駕駛)管理、物品管理、出納管理、辦公處
所管理、典禮集會及工作簡化等事項。
二、督察組:員警服務、勤務督導、風紀監察、刑案報告紀律
、特種警衛、聚眾活動、協勤民力(義刑)、警察常年訓練
、警察個人訓練、警察組合訓練、特勤訓練、教育進修、
保防組織部署、保防教育宣導、公共機密維護、安全維護
、大陸地區來台人員事項之辦理及社會治安調查工作資料
之蒐集處理等事項。
三、預防組:協辦預防犯罪工作、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防制組
織犯罪及黑道幫派事項、居家安全檢測、鑰匙未拔保管、
金融機構安全維護(含攔截圍捕、護鈔、超商、加油站)
、計程車無線電台治安聯防、刑責區、防制治安顧慮人口
再犯、保護管束、臨時交辦事項、起訴判決書、協辦預防
犯罪宣導、建立犯罪預警機制、犯罪防制官(主動打擊犯
罪熱區)等事項。
四、偵查組:重大刑案偵查、檢肅槍械、毒品等犯罪偵查工作
之策劃、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裁罰、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毒品尿液檢驗、查捕逃犯(兵)、汽機車全毀半毀、汽機車
失竊四聯單、尋獲誤報、機車烙碼、軍司法通緝、通緝(
緝獲)輸入及刑案之管制暨保全公司管理業務等事項、提
昇辦案技巧、治安指標工作(統計)、職業賭博、刑事偵
防犯罪績效報表、偵訊室等事項。
五、司法組:司法警察業務事項、拘留所、社會秩序維護法、
治安會報等事項。
六、肅竊組:肅竊業務事項、當舖業管理、手機及金銀珠寶業
管理、易銷贓場所、異常失竊、偽變造或冒領車牌、資訊
傳播車輛查詢、拾得物處理、當舖典當(建檔分析比對)
、當舖異動(電腦更新)、慣竊慣犯列管、失物查尋專刊
、易銷贓行業家數表、查贓破獲刑案績效表等事項。
七、經濟組:查緝經濟犯罪相關業務、反詐騙諮詢專線反詐騙
工作規劃、督導與考核、查緝詐欺(含跨境協查)業務等事
項。
八、紀錄組:犯罪紀錄運用及犯罪紀錄業務事項、移送書電子
化、刑案紀錄資料查詢、提供及協助刑案紀錄資料更補正
、各課室電腦前科素行查詢、素行調查等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與
最新治安狀況之控制、受理民眾報案、臨時交辦事項分配
、通報業務處理及機動警網勤務規劃等事項。
第三條之一 本大隊下設偵查第一隊至偵查第八隊、科技犯罪偵查隊,
各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刑事警察工作事項,其所
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四條 本大隊置隊長、組長、主任、專員、技正、副隊長、督察員、
警務員、分隊長、偵查員、技士、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技佐
、辦事員、書記。
前項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第五條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第六條之一 本大隊政風業務,由本大隊派員兼辦。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大隊長出缺,繼任人選到任前,由警察局轉陳臺中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大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大隊長。
二、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另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大隊擬
訂,報請警察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請警察局核
定;丙表由本大隊訂定,報請警察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
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及一百零五
年十月六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本規程除前項修正條文,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
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