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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0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巿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04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使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申請
    介聘他校服務作業有所依循,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及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
    要點。


二、教育局應設置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委員會、臺中市立國民
    中學教師介聘委員會與臺中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委員會(
    以下簡稱各委員會),辦理教師之介聘事項。
  臺中市立各特殊教育學校參加本介聘作業,納入前項各委員會辦理。
    基於互惠原則,同意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教師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決議,並經教育部同意者,以互調或多角調方式參與臺中
    市(以下簡稱本市)教師介聘作業。
    基於互惠原則,同意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
    議,並經科技部及教育部同意者,以互調或多角調方式參與本市教師
    介聘作業。


三、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其組成方式如
    下:
   (一)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
         局副局長兼任。
   (二)總幹事一人,由教育局高中職教育科科長兼任;副總幹事一人
         ,由承辦學校校長兼任。
   (三)主管機關行政人員代表二人,分別由教育局政風室主任、人事
         室主任兼任。
   (四)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四人。
   (五)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五人。
   (六)本市市級教師團體代表二人。


四、臺中市立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
         局副局長兼任。
   (二)總幹事一人,由教育局國中教育科科長兼任;副總幹事一人,
         由承辦學校校長兼任。
   (三)主管機關行政人員代表二人,分別由教育局政風室主任、人事
         室主任兼任。
   (四)國中校長代表四人。
   (五)國中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五人。
   (六)本市市級教師團體代表二人。


五、臺中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組
    成方式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
         局副局長兼任。
   (二)總幹事一人,由教育局國小教育科科長兼任;副總幹事一人,
         由承辦校校長兼任。
   (三)主管機關行政人員代表二人,分別由教育局政風室主任、人事
         室主任兼任。
   (四)國小校長代表六人。
   (五)國小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七人。
   (六)本市市級教師團體代表二人。


六、各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七、教育局為協助各校處理超額教師及師範公費生之介聘,應優先輔導
    遷調或介聘。


八、超額教師之介聘,國民中小學依臺中市市屬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超
    額教師輔導遷調介聘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之,高級中等學校由教
    育局另訂之。


九、申請介聘教師應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教師法第十六條不續聘之情事。
   (二)教師法第三十條所訂各款情事之一。
   (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
         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四)本市各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就服務期限另訂有規定,尚未實際
         服務期滿者。


十、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教育局依教師法第十一條規定優先介聘至各校
    服務教師,除非該教師有教師法第三十條所訂各款情事之一及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各款情事之一屬實者外,餘不得
    拒絕。


十一、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於教育局依師資培育法第十四條規定分發之
      師資培育大學公費畢業生,不得拒絕。


十二、各校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由學校委託各委員會辦理本
      市及臺閩地區教師介聘。


十三、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者,悉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
      聘作業要點、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
      服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四、學校辦理教師聘任作業時應公告欲聘任教師之科別與名額,供教
      師申請應聘。


十五、申請人申請介聘積分、申請介聘學校均相同時,應依年齡(年長
      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
      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時,由電腦排序處理。


十六、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或
      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並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
      介聘市內他校(經列為超額教師者除外)。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