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清水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管理本所公務車輛,
提高使用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務車輛,為本所所有之汽、機車。
三、本所公務車輛應指定專人辦理公務車輛調度管理、定期檢驗、證照
換發、規費繳納、汰換報廢、保養維護及資料整理等事宜。
四、本所應落實公務車輛登記、保險及檢驗:
(一)公務車輛採購後,由財產管理人分別填造財產增加單,建立財產
卡,並需分別填列車歷登記卡。
(二)公務車輛由財產管理人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亦得視財務預算
即需要投保其他任意險。
(三)公務車輛應依照公路監理機構規定,由車輛管理員依期辦理行車
執照換領。
(四)駕駛人應隨車攜帶行車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備檢。
五、本所公務車輛應依規停放於機關指定停車地點,如因業務需求不停放
於指定位置,得依規事先簽報核准,且在外停留之公務車輛,由駕駛
人或使用人負保管責任。
六、本所由管理單位集中調派之公務車輛,各使用需求者,應填具派車單
,並經主管核准後,方得使用。因緊急情事需用車輛,事後亦須補行
相關程序。
七、本所公務車輛由各財產保管人依業務目的使用,不得為公務目的以外
之利用,並應注意各項行車安全規定。
八、管理單位應善盡公務車輛油料管理職責,參照每月耗油統計等規定,
核實管理車輛油料使用核銷作業,並依規填具相關表單,以供事後查
核比對。
九、為加強本所公務車輛安全維護,應落實定期保養及檢修工作,並應填
具相關維護表單,以確實掌握公務車輛整體安全效能。
十、肇事處理:
(一)車輛肇事者應保持現場立即向單位主管及車輛管理員報告,並向
轄區警察機關報案,如有傷亡應先作救護救傷等緊急措施。
(二)各單位主管或車輛管理員接到報告後,應立即馳赴肇事地點詳細
勘查,並儘可能攝取現場照片,協同處理後詳記肇事報告,以為
鑑定責任依據。
(三)車輛肇事或遺失者,應於保險規定時限內,通知保險機構辦理賠
償手續。
十一、駕駛人管理
(一)車輛駕駛人應依交通法令規章行車,品德端正,無不良嗜好,確
保行車安全。
(二)駕駛人需具有駕駛車種合格之駕駛執照。
(三)駕駛人員不得酒後駕車,並應遵守交通規則。車輛違規,由駕駛
人員負擔罰款之繳納。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頒訂之車輛管理手冊相關規定
辦理。
十三、本要點陳奉 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