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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清水區公所公務車輛安全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清水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管理本所公務車輛,
    提高使用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務車輛,為本所所有之汽、機車。

三、本所公務車輛應指定專人辦理公務車輛調度管理、定期檢驗、證照
    換發、規費繳納、汰換報廢、保養維護及資料整理等事宜。


四、本所應落實公務車輛登記、保險及檢驗:
   (一)公務車輛採購後,由財產管理人分別填造財產增加單,建立財產
       卡,並需分別填列車歷登記卡。
   (二)公務車輛由財產管理人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亦得視財務預算
       即需要投保其他任意險。
   (三)公務車輛應依照公路監理機構規定,由車輛管理員依期辦理行車
       執照換領。
   (四)駕駛人應隨車攜帶行車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備檢。


五、本所公務車輛應依規停放於機關指定停車地點,如因業務需求不停放
    於指定位置,得依規事先簽報核准,且在外停留之公務車輛,由駕駛
    人或使用人負保管責任。


六、本所由管理單位集中調派之公務車輛,各使用需求者,應填具派車單
    ,並經主管核准後,方得使用。因緊急情事需用車輛,事後亦須補行
    相關程序。


七、本所公務車輛由各財產保管人依業務目的使用,不得為公務目的以外
    之利用,並應注意各項行車安全規定。


八、管理單位應善盡公務車輛油料管理職責,參照每月耗油統計等規定,
    核實管理車輛油料使用核銷作業,並依規填具相關表單,以供事後查
    核比對。


九、為加強本所公務車輛安全維護,應落實定期保養及檢修工作,並應填
    具相關維護表單,以確實掌握公務車輛整體安全效能。


十、肇事處理:
   (一)車輛肇事者應保持現場立即向單位主管及車輛管理員報告,並向
       轄區警察機關報案,如有傷亡應先作救護救傷等緊急措施。
   (二)各單位主管或車輛管理員接到報告後,應立即馳赴肇事地點詳細
       勘查,並儘可能攝取現場照片,協同處理後詳記肇事報告,以為
       鑑定責任依據。
   (三)車輛肇事或遺失者,應於保險規定時限內,通知保險機構辦理賠
       償手續。


十一、駕駛人管理
   (一)車輛駕駛人應依交通法令規章行車,品德端正,無不良嗜好,確
       保行車安全。
   (二)駕駛人需具有駕駛車種合格之駕駛執照。
   (三)駕駛人員不得酒後駕車,並應遵守交通規則。車輛違規,由駕駛
       人員負擔罰款之繳納。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頒訂之車輛管理手冊相關規定
      辦理。


十三、本要點陳奉  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