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依據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
發展實踐方案作業要點及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精進國民中
學及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作業要點,協助本市校長及教
師專業成長,增進校長及教師專業素養,以增進學生學習成果,設立
臺中市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教專中心),並訂定本要
點。
二、教專中心之功能及任務如下:
(一)落實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作業要點有關教師
專業成長、初任教師輔導與專業人才培訓之辦理。
(二)推動教師專業發展之資料分析與運用,發展契合學生學習與教
師教學需求之專業發展模式。
(三)輔導本市教師專業成長計畫,辦理專業成長活動,並追蹤其成
效。
(四)建立校長專業發展模式,精進校長課程與教學領導能力,統籌
規劃校長培育及專業發展事宜。
(五)強化專業回饋與教學領導之專業人才培訓,組織並運作教師專
業發展地方輔導群,建立完善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輔導網絡。
三、教專中心人員採任務編組方式,置主任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置
副主任二人,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主任
秘書兼任;置總幹事一人,由教育局承辦教師專業發展業務科科長兼
任;置副總幹事一人,由教專中心所在學校校長兼任;置秘書若干人
,由教育局就適當人員派兼之。
前項人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教專中心設下列各組,執掌如下:
(一)諮詢輔導組:規劃諮詢輔導年度工作計畫,定期召開地方輔導
群工作會議,整合各項輔導資源,建立完整之教
師專業發展輔導網絡。
(二)培訓認可組:規劃培訓認可年度工作計畫,辦理專業回饋人才
培訓及教學輔導教師培訓與認證作業,籌辦培訓
及研習活動,登錄參與研習人員及資料維護。
(三)綜合業務組:辦理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審查與相關研習、初任教
師導入輔導相關研習與經費彙整。
五、各組設組長及幹事若干人,由教育局就適當人員派兼之。
六、教專中心得依業務推動需要置諮詢委員或顧問若干人,由教育局聘兼
之。
七、教專中心及下設各組所在學校,每校每週減授節數五節為原則,得由
學校統籌運用。
八、教專中心調用之教師,其相關權利義務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調用市立
中小學教師服務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九、協辦教專中心各項業務人員,依其本職身分分別就相關要點辦理敘獎
事宜。
十、教專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及教育局年度自籌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