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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籌備處設置要點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積極辦理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工程局)
    籌備工作,特設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籌備處(以下簡稱本籌備處),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籌備處之任務為辦理有關捷運工程局成立運作之各項籌備工作事宜。
 

三、本籌備處置主任一人,綜理本籌備處各項業務,置副主任一人襄理處務
    ,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置組員若干人,由臺中市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
    處人員兼任,派兼任人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籌備處會議由主任召集之,必要時得邀請臺中市政府相關機關參與。
 

五、本籌備處所需人員,另以編組表定之。

六、本籌備處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籌備處於捷運工程局成立後裁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