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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鐵路立體化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大臺中地區鐵路建設推動、協調
    本府相關業務,設鐵路立體化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推動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鐵路建設相關業務推動及協調整合事項。
   (二)鐵路建設之建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鐵路建設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
    兼任,其餘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由本府就下列機關人員聘(派)兼
    之:
   (一)交通部代表。
   (二)內政部代表。
   (三)財政部代表。
   (四)本府交通局。
   (五)本府建設局。
   (六)本府都市發展局。
   (七)本府地政局。
   (八)本府觀光旅遊局。
   (九)本府法制局。
   (十)本府財政局。
   (十一)本府主計處。
   (十二)本府其他相關所屬機關(單位)人員。
    前項本府相關局處應指定機關副首長層級以上代表一人兼任。



四、本小組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並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
    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
    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席。



五、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召集人裁決之。



六、本小組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臺中市捷運工程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小組事務,行政工作由臺中市捷運工程處辦理。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