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臺中市政府促進就業巧聖仙
師魯班公獎選拔及表揚活動、臺中市政府促進就業巧聖技藝新秀選
拔活動及臺中市政府職人傳承新秀選拔活動(以下簡稱本活動),為
有效管理本活動之作品,並保障作品安全及發揮作品效益,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管理單位係指本局該年度辦理本活動之主辦科處室,處
置單位係指本局欲將作品進行相關處置之科處室。
三、保存作品範疇:本活動各職類各組別參賽選手與表演者所創作之易
搬運、易收藏、易保存之完整現存之優勝或獲獎作品。
四、保存作品管理作業:
(一)攝影:作品拍照存檔。
(二)列冊:登錄作品之活動年度、職類、組別、獲獎項目、作者
姓名、尺寸、存放位置、照片及管理單位,俾利作品管理。
五、前三名或優勝之作品處置方法:
(一)收藏:收藏於臺中市政府與本局所轄適當之空間。
(二)展覽:於適當之場所或活動進行展示。
(三)借展:國內已立案之機關學校或團體、公司行號或創作人本
人得於借展前一個月以書面向本局申請,經本局核定後商借
本活動作品,用於非營利性展覽或教學為原則。借展期間最
長以三年為限,本局依據借展事由核定借展期間,期滿前若
需延長借展,須於一個月前提出延長申請。
(四)移撥: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如有前項非營利性展覽或
教學使用之需求,得以公文向本局提出移撥申請,經核定後
移撥本活動作品,並負管理權責。
六、未獲前三名及不易保存之作品處置方法:
(一)未獲前三名之作品處置方法:
1.收藏:收藏於臺中市政府與本局所轄適當之空間。
2.展覽:於適當之場所或活動進行展示。
3.贈與:以本局名義致贈機關或團體,贈與作品及贈與對象須
經核准;另受贈者應協助展示作品、宣揚專業技藝,且不得
將作品轉售。
(二)作品材質易於腐壞或非實體作品者,以評選後立即銷毀為原
則。
七、為確實掌握各項作品之最新狀態,應於每項保存作品之放置位置有
變動時,由管理單位立即更新作品列冊之內容,並負作品保管責任
;若有其他單位欲變更作品位置,需簽會管理單位並經管理單位同
意,由管理單位更新作品列冊;另於各保存作品之處置方法有變動
時,經處置單位敘明處置方式及原因,並會辦管理單位,簽奉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後,由處置單位辦理相關事宜並負作品管理
責任,另由管理單位更新作品列冊內容,即時登錄作品列冊之最新
狀態。
八、於每年度選拔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由管理單位將當年度保存作品
列冊,並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後,納入保存作品;非保
存作品得依計畫或機關首長指示賽後立即處理。
九、保存作品如有損壞、自然毀損、孳生黴菌等情況時,經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可後,辦理銷毀、維護或其他之適當措施,並於作品
列冊敘明
十、本要點保存作品借展表單另行訂定。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本局得隨時補充、增訂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