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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奬金發給要點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激勵從業人員工作士氣
    ,發揮整體經營績效,特依本公司從業人員薪給要點第五點訂定本要
    點。


二、本公司從業人員獎金分年終獎金及考核獎金。

三、年終獎金:參照行政院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發給年
    終獎金。核發月數按行政院公告辦理。並依從業人員當年度勤惰請假
    ,依下列比例減發:
   (一)事假五日以內部分,按日減發獎金百分之零點九;超過五日部
         分,按日減發獎金百分之零點五。
   (二)病假三十日以內部分,按日減發獎金百分之零點五;超過三十
         日部分按日減發獎金百分之零點二。
   (三)曠職按次減發獎金百分之二點八。
   (四)遲到、早退按次減發獎金百分之零點三。
   (五)前項應按日減發獎金者,以全年合計數計算,其尾數未滿一日
         部分按比例計算。


四、考核獎金:考核包含年終考核及另予考核,獎金總額以不超過一個月
    薪給總額為限。
    從業人員之考核方式,由本公司另訂考核要點執行之。


五、本公司年終獎金以會計年度終了之當月底在職者為發給對象。

六、獎金應在編列年度預算時,衡酌經營狀況、預算盈餘及用人費負擔情
    形核算估計編列之。


七、從業人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請假所減少之
    工時,不列入本要點各類獎金之計算內。


八、本要點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臺中市政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