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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公有公營立體及地下停車場服勤人員夜點費支給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停車管理處為本市公有公營立體及地下停車場服勤人員執行
    夜間勤務需求及明定夜點費請領規定及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基金年度所編列之預算支給。

三、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發給夜點費:
    (一)僅限本市公有公營立體及地下停車場服勤人員。
    (二)連續上班(含加班)之值勤時間涵蓋當日二十二時至翌日六
          時部分或全部時段。


四、夜點費每人每次出勤支給標準為新臺幣八十元,每月按實際服勤次
    數發給,如已支領加班費者,不得重覆請領夜點費。


五、每月夜點費之請領應於次月十五日前,由服勤人員所屬單位繕具印
    領清冊,依行政程序提出申請。


六、提報及受理單位應核實審查,不得浮濫報支,若有虛報、浮報經查
    證屬實者,依法究辦;若屬行政疏失者,依規定議處。


七、本要點之支給規定及標準,得由臺中市停車管理處依年度營運狀況
    或物價水平,提報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核定後做適時適度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