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運用公益彩券盈餘,並結合民間團
體、推展本市各項福利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本府各業務機關。
(二)依法立案且登記之社會福利團體財團法人或組織章程載明辦理社
會福利之社團法人及捐助章程載明辦理社會福利,並經主管機關
認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確於本市從事福利服務者。
(三)本市公設民營及社會福利機構。
(四)本市設有社會福利相關學系之大學。
三、補助項目:
(一)政策性補助:由本府業務單位依政策及需要訂定計畫並據以實施。
(二)一般性補助:由本府另訂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申請補助項目
及基準(以下簡稱本市補助項目及基準)並據以審定。
四、補助標準:
(一)政策性方案:依實際所需經費預算額度,由本府業務單位依政策
及需要規劃初審,申請單位並得列部分自籌經費(公益彩券盈餘
運用考核及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所定項目除外)。
(二)一般性方案:依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補助項目及基準審核
,經常門核定經費為審核後經費之百分之八十(單位應自籌經費百
分之二十以上),資本門核定經費為審核後經費之百分之七十(單
位應自籌經費百分之三十以上)。
(三)人事補助方案:依本市補助項目及基準辦理。
五、補助原則:
(一)一般性方案每單位每年補助額度(含小額補助)以新臺幣二百萬
元為上限(人事費用及資本門另計)。
(二)小額補助每單位每年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三)配合內政部及本府政策執行之方案,經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
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審議通
過,得不受補助比例及金額之限制。
(四)由政府委託辦理或公設民營執行之方案得不受第一款之限制。
(五)申請計畫具目的創新性、實驗性及整合性計畫為優先補助。
(六)方案審核結果應敘明理由後上網公告。
(七)受補助單位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活動舞臺背景、購置設備之明顯
適當位置標示「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字樣。
六、申請時間:
(一)屬年度性計畫申請時間為前一年十月十五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屬
下半年度計畫申請時間為當年度四月十五日至四月三十日,單埸
或短期活動申請時間為前一年十月十五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及當年
度四月十五日至四月三十日。(申請截止日遇假日順延至下一工
作日)
(二)申請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小額補助應於計畫辦理前一個月提出申
請,未於時限內提出,不予補助,特殊情形依申請單位來函說明
,經業務單位審查有理由者,不在此限。
(三)緊急及具時效性等特殊案件,經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書面同意者
,得不受前二款時限限制。
七、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計畫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自籌款證明(三個月內)。
(三)法人登記證書及組織章程(捐助章程)。
(四)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
1.大學社會福利相關學系應以該校名義提出申請。
2.如係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業務者,應附委託契約書。
3.社會福利機構及其他依照相關法規須辦理公共安全檢查單位,
均應檢附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4.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項目
、金額及核定函。
5.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八、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
1.申請案應先送本府社會局轉送本府各業務主管機關,依審核重點
就計畫內容、相關文件及經費需求提出初審意見,再由本府社會
局彙整,送本委員會審議核定。
2.本委員會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如有實地勘查之必要,得派
員實地勘查後審議核定。
3.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小額補助由本府依本要點及本市項目及基準
審查逕予核定後,送委員會備查。
4.審查人員就任(兼)職單位所提申請計畫,應迴避審查。
(二)審核重點:
1.申請單位是否符合補助資格。
2.計畫內容是否符合其立案組織(捐助)章程之宗旨及服務內容。
3.申請計畫是否符合補助範圍、項目及基準。
4.申請補助經費及自籌款編列情形。
5.是否重複政府已辦理事項。
6.是否為補充政府未辦理之事項。
7.無逾期未核銷案件。
8.無重複申請補助項目。
9.申請計畫具目的創新性、實驗性及整合性。
10. 申請計畫執行後是否可達成預期效益。
11. 計畫之需求、可行性及具良好評估機制。
12. 前年度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
(三)申請案件經委員會審核通過者,簽奉市長核定後通知申請單位;未
核定補助者,敘明審核意見,通知申請單位。
九、財政處理:
(一)委員會決議簽奉市長核准及議會完成預算審議程序後,本府應按審
議結果通知本府相關機關。
(二)領據應加蓋受補助單位圖記或印信與負責人、主辦會計、出納、經
手人之職章,並加註受補助單位會址、統一編號、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及戶名。
十、一般性方案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
1.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完成後二星期內檢附收據及第二款第一目文件
據以憑撥。
2.計畫有預付需求者,申請單位應予收到核定函二星期內,檢附原因
及理由向本府提出申請,經審有理由者,始得以預付方式辦理;採
預付者應設立專戶專款專用,請款時應檢附領據、專戶資料影本及
專戶切結書,專戶產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完竣之結餘款,應予繳回
;如未設立專戶,應於計畫完成後,檢據請款。
(1) 經常門補助經費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分二期撥付:第一期經費
(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於收到核定函二週提出申請後撥付;
第二期經費(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依期中督導決議並俟第
一期經費核銷完竣後撥付。
(2) 資本門補助經費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於補助單位提出申請後,
依工程進度及實地考核結果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再行撥付。
(二)經費核銷:
1.受補助單位如該項補助款為支出之全部者,應如期編具會計報告或
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本府,另應檢附下列文件報本府結案,其
裝訂順序如下:
(1)專案計畫績效評估(格式如附件二)。
(2)專案計畫成果六張彩色照片(格式如附件三)。
(3)支出憑證簿(格式如附件四)。
(4)支出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五)。
(5)支出分攤表(格式如附件六)。
(6)申請計畫及核定表。
(7)資本門支出檢附財產清冊(格式如附件七)。
(8)講義、宣導品、手冊、成果資料、公文及其他資料等。
2.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補助經費不得移作他用,但應配
合實際需要修正或變更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事前詳述理由
,報請本府同意後始得辦理;涉及經費變更部分,應待委員會同意
後始可辦理。未提報本府同意逕予變更者,不予補助該筆經費。
3.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不得相互流用,其劃分標準依行政院主計處訂
頒之各類歲出歲入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規定辦理。
4.年度終了後,補助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並於二星期內將
經費繳回本府。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應於
當年度十一月底前填具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款保留申請表 (如附
件八) 報經本府核准保留,始得繼續執行;未於期限辦理保留單位
者,不予保留補助經費。
5.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薪資總額(包括本委員
會補助及受補助單位之自籌款部分)扣繳稅款及實領淨額,並應依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6.依規核銷憑證留存受補助單位保管,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
件相關檔案並尋覓妥適保管場所,將自籌款及接受補助之憑證依案
裝訂成冊並存檔至少十年以供備查。
十一、督導及考核:
1.本府得派員不定期瞭解辦理情形並抽查受補助單位補助經費收支帳
目等相關資料,補助單位應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並依查核建議進
行改善,其查核報告列入賡續補助之依據。
2.受補助案件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並應接受補助單位之監督。
3.當年度補助經費累計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經常門、資本門分開列
計)者需準備相關資料至委員會說明各計畫間之執行狀況、已完成
計畫之後續處理情形、工作人員之分配、計畫執行與預期進度。
4.受補助單位如有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其審計委任書應約定
政府審計人員得調閱其與委辦或補助計畫有關之查核工作底稿並得
諮詢之條款。
5.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未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核銷者,應繳回原補助
款,完成核銷後始得再次申請。
6.受補助單位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自籌款或申請補助資料編列不
實或造假情事、未依用途或虛報、浮報等情況,得依情節輕重停止
補助一年至五年。有虛報、或浮報之情形者,並應繳回已補助之經
費。
7.補助款所支付之經費,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目
的及用途,應予剔除時,並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
十二、其他事項:
(一)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或團體提出申請,應列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或團體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如獲得同一項目補助,該
項目不予補助。
(二)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基金項下支應,並由本府
編列年度預算執行。
(三) 受補助單位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偵辦。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本府主(會)計法規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