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
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除人事處處長、主計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外,餘均由主任委員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會議以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條
本會設下列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研究發展組:市政發展研究、辦理民意調查、召開研究委員會議、自行委託研究報告審議、出國報告與其他有關市政研究發展等事項。
二、綜合規劃組:施政願景、施政策略之研擬,辦理綜合發展計畫、彙編中長程計畫及年度施政計畫、召開市政會議以及施政報告之彙編等事項。
三、管制考核組:年度標案列管、工程標案督導會報、議會決議事項管制、公文稽核等事項。
四、為民服務組:為民服務業務策劃、推動、管制、考核、聯合服務中心與其他有關為民服務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研考、財產管理、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及不屬於其他組、室之事項。
第四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組長、主任、秘書、研究員、專員、助理研究員、組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會下設資訊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主任委員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
主任委員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主任委員。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條
本會會務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委員。
二、副主任委員。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組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第十一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本會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