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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4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肥資源處理中心進廠管制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 總則
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水肥資源處理中心(以下簡稱水肥中心)收受水肥及溝泥(以下簡稱溝泥),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水肥及溝泥定義如下:
(一) 本要點所稱水肥,指以糞坑、化糞池之處理設施集存之廢棄物,但不包含禽畜糞、廚餘等其他廢棄物。
(二) 所稱溝泥,指以本局清潔隊或所委託之代清除處理機構,清理水溝之底部淤積廢棄物。
三、水肥中心可容納投入水質標準如下:
1)
水溫:攝氏四十五度。
2)
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五~九。
3)
硫化物(以S-2計算):九十毫克/公升。
4)
生化需氧量BOD(五天攝氏二十度):一二、○○○毫克/公升。
5)
化學需氧量COD:二四、○○○毫克/公升。
6)
懸浮固體:不限。
7)
礦物:十毫克/公升。
動植物:三十毫克/公升。
8)
酚類:五毫克/公升。
9)
氰化物:二毫克/公升。
10)
總汞:0.0五毫克/公升。
11)
總磷:不限。
12)
鎘:一毫克/公升。
13)
鉛:一毫克/公升。
14)
總鉻:二毫克/公升。
15)
(六價):0.六毫克/公升。
16)
砷:0.六毫克/公升。
17)
銅:十三毫克/公升。
18)
鋅:六十五毫克/公升。
19)
(溶解性):十毫克/公升。
20)
(溶解性):十毫克/公升。
21)
鎳:十毫克/公升。
22)
銀:二毫克/公升。
23)
陰離子界面活性劑:八十毫克/公升。
24)
硼:十毫克/公升。
25)
硒:五毫克/公升。
26)
氟鹽:一百五十毫克/公升。
(一) 水肥中心主管以目視原水水質疑似異常時,得要求業者取樣送驗,並提報檢驗報告書至本局審查。
(二) 經查獲原水水質明顯不符規定者,本局得立即停止該車次水肥投肥並要求離廠;其情形嚴重者,該車次所收代處理費得不予退還。


貳 進廠許可及繳費管理
一、由本局清潔隊或本局自行委託清運之清除機構清運進廠之水肥及溝泥外之事業產出者,除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應於水肥進廠處理前取得同意代處理文件,並符合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始得進廠投肥。
二、凡申請進廠許可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應至本局秘書室繳交代處理保證金,其繳納保證金額為依照所申請許可證之核可量×10%×本市水肥處理費用(依據臺中市廢棄物代清除處理自治條例收費標準)計算。保證金得以繳交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為之。
三、委託本局水肥中心代處理之清除機構,如不再委託可向本局申請退還保證金;其若倒閉或損壞本廠設施拒不繳納或賠償相關費用時,得於保證金扣款或全數支付。
四、水肥車進廠投肥先經水肥中心地磅量秤(投肥前總重),水肥中心管理人員以電腦輸入後,車輛方可進廠作業,該車次投肥淨重以電腦建檔,並以二聯單結算當日秤單,一聯由水肥中心存檔於每月彙整統計後作為收費之依據。
五、水肥中心於每月七日前結算上月每輛車之總投肥量(每月總投噸數),尾數未滿一公噸者以四捨五入計算,並於結算後製作使用收費明細表及繳費通知,郵寄通知業者,業者於接獲通知後以匯款方式繳費,繳費期限為業者接到通知,於結算次月二十日前繳納但於每年十二月份年度結算月,須於次年元月十日前繳納。
六、日結算之業者於水肥中心地磅室進廠當日繳費,並領取收據免收保證金。
七、水肥中心地磅室相關地秤、電腦等故障時以該投肥車輛上次進廠投肥量計價,若為新進業者則依載運車輛載重以公噸計算,不足一公噸者,四捨五入計算。


一、若為新進業者則依載運車輛載重以公噸計算,不足一公噸者,四捨五入計算。
叁 水肥進廠管理
一、水肥中心開放投肥時間(週一至週六上午八點十五分至下午三點三十分),其他時間除狀況緊急並經本局同意始得進入投肥。
二、清除機構進廠時未隨車攜帶該車次產生源申報(委託清運契約書)文件者,認定該車次清運之水肥為非本市產生者,應附徵污水下水道使用費。
三、同一車次進廠之清運機具以清運同一縣(市)水肥產生源為原則;若無法證明同一車次產生源均為本市者,即認定該車次水肥產生源均為非本市,應附徵污水下水道使用費。
四、水肥車輛進廠須進行過磅,總重量不得超過水肥廠規定重量(四十公噸以下),並禁止於地磅上緊急煞車;因超重或緊急煞車致地磅損壞時,其駕駛人或負責人應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五、清除機構人員或非作業人員避免在地磅台上逗留或有任何破壞之行為。
六、投水肥時應依序施投,業者除投肥區域內不得於水肥中心內其他地點遊蕩。
七、水肥中心內設施及設備應小心使用,如因車輛不慎碰撞或損壞應負責賠償或恢復原狀。
八、非經水肥中心主管或現場人員許可,不得拆卸任何接頭或使用電插頭、私接電線至投入區泵浦或其他電氣設備及不可任意運轉或停動水肥中心之機電設備。
九、清除機構於施投作業中對投入篩網內之渣物應協助清理,投入之水肥必須先做好棉紗或固體物之去除(如抽肥時於抽取管前端加裝花籃以阻隔大型固體物),使投入作業順暢並保護機具運轉正常;若固體物嚴重阻塞篩網得要求停止投肥。
十、嚴禁在水肥投入區抽菸或使用火種,以免引爆沼氣,確保人員作業安全。
十一、水肥貯存槽液位若顯示高液位時,應暫停投肥並由水肥中心操作人員處理完成後再行投入作業。
十二、非經許可不得在投入口以外地方投棄水肥,亦不可任意打開地板上之各種蓋板。
十三、水肥中心內不得隨意沖洗車輛亦不可隨地大小便,應保持廠內環境清潔衛生。
十四、進廠水肥車車體應保持潔淨,且清運水肥應注意不得有水肥沿路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等污染情事發生。
十五、清除機構車輛之空車重量,可於六個月一次至水肥中心地磅室秤重,以校正電腦設定之車輛空重。


肆 附則
一、為維持水肥中心設施正常操作,本局得視情況採行限制清除機構進廠投肥量等相關措施。
若有前項情形,本局所採行之相關措施,將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受影響者。相關機構應提早因應,本局概不負責協助尋找合法水肥處理管道及代處理事宜。
二、清除機構應據實提供產生源申報(委託清運契約書)文件,且不得任意傾棄於不合法處理場所;若經查獲上述情形者,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外,本局得視情況暫停其進廠投肥一至三個月,或禁止其一年進廠投肥之處置。
三、水肥清除機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本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者,應依相關規定改善完成後始得進廠。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