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補助項目基準:
(一)經常門:
1.人事費:
(1) 人事資格:
① 專業督導人員:領有專業證照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② 專業人員: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
則第五條規定資格者及其他經本委員會認定之專業人員。
③ 五專(含二專)畢業以上,接受社福相關訓練累計達一百小時或
修習社工專業課程達二十學分者。(需提出學歷證明、訓練時數
等足資證明文件)
④ 高中職畢業以上,接受相關訓練達一百二十小時。(需提出學歷
證明、訓練時數等足資證明文件)
(2) 補助基準:
① 專業督導人員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六千元(含勞健保及雇主提繳
勞工退休金)。專業人員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二千元(含勞健保
及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對於具專業證照之專業人員補助證照
加給新臺幣一千元,具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補助加給新臺幣一
千元。
② 五專(含二專)第一年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含勞健保及
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第二年起每月新臺幣補助二萬六千元(
含勞健保新臺幣及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
③ 高中職第一年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二千元(含勞健保及雇主提繳
勞工退休金);第二年起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三千元(含勞健保
及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
④ 人員出缺時將按出缺月份比例扣除補助金額。
(3) 申請單位應檢附勞保、健保、雇主提撥勞工退休金之證明文件及
明細,並予以造冊。如未依規定辦理勞、健保或提撥勞退準備金
者,不予補助。
2.臨時酬勞費:
(1) 計畫已獲本經費補助人事費及講師費者,不予補助。
(2) 每小時新臺幣一百元。但每人每月補助款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3.課輔志工交通及誤餐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每次
至少服務一點五小時,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4.講座鐘點費:
(1) 碩士以上: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2) 大專以上: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四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3) 高中職以下(含高中職):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內聘折半支給。
(4) 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十年以上: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六
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5) 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六年以上,未滿十年:外聘最高每小時新
臺幣一千四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6) 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二年以上,未滿六年:外聘最高每小時新
臺幣一千二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5.訓練課程鐘點費:
(1) 具學校教授資格者: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內聘折半支
給。
(2) 具學校副教授資格者: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七百元,內聘折半
支給。
(3) 具學校助理教授或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十年以上資格者:外聘
最高每小時新臺幣六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4) 具學校講師或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六年以上,未滿十年資格者
: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五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5) 具高中職教員或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二年以上,未滿六年資格
者: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四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6.教練費:每小時新臺幣五百元,每人每日最高新臺幣五百元。
7.專家學者出席費(含人事案之外聘督導):每人每次以新臺幣二千
元為上限。
8.訪員費:每一份最高新臺幣三百元。
9.印刷費:覈實報銷,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並須於印製文件
上印製「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字樣。
10.教材費:覈實報銷,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並須於印製文件
上印製「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字樣。
11.撰稿費:每千字新臺幣五百八十元。
12.交通費:依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13.問卷資料整理及統計費:覈實核銷,每案最高補助5萬元。
14.通訊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用途為郵資,須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
15.場地佈置費:每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八千元。
16.場地租借費:覈實核銷,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
17.保險費:每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四千元。
18.志工交通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百元。
19.車輛租借費:覈實核銷,每日每輛最高補助一萬元,每案最高補助
新臺幣五萬元。
20.身障社團會址房舍租金補助:經審核後符合資格者,以實際租金為
準,每個社團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元,一次補助六個月共計二
萬四千元(需依實際租賃月份認定,一年以六個月為補助上限)。
21.膳食費每人每餐新臺幣六十元;早餐每餐新臺幣三十元(活動未超
過用餐時間不予補助)。
22.雜支每案最高補助核定總經費之百分之六(含茶水、文宣、文具用
品、攝影費等)。
23.其他:因服務對象特殊性需求需支用本款第一目至第二十二目以外
之項目,需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24.非補助項目:
(1) 出國旅遊(含考察、觀摩)、旅遊及聯誼性活動或聚餐(參觀及
旅遊行程超過活動辦理時間百分之二十五時數視同旅遊活動,該
活動不予補助)。
(2) 獎金、獎品、宣導品、紀念品、服裝、義賣、勸募等。
(3) 團體機構之會務基本運作:如法定會務、公務性活動等費用。
(4) 加班費、旅費(含交通費、住宿、膳雜費)、點心費、活動性計畫
之相關人事費等費用。
25.技藝研習課程之作品及成果,需配合縣府於福利服務中心展示成果
,不配合展示者,則下一季申請計畫不予補助。
(二) 資本門部分:
1. 充實設施設備:
(1) 補助項目:辦公設備、電腦設備(含軟體設備)、通訊設備、視
聽設備、訓練設備等。
① 於本市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員工人數三人以下最高補助新臺幣
六萬元,員工數每增加一人,補助額度得增加新臺幣二萬元,最
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② 於本市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員工人數五人以下最高補助新臺幣
十萬元,員工數每增加一人,補助額度得增加新臺幣三萬元,最
高補助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③ 非於本市立案但承接本府福利方案者比照內政部補助標準:全國
性團體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省(市)級團體最高補助新臺
幣十八萬元;縣(市)級團體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④ 員工投保時間需達六個月以上始得以計算,如未達六個月但係遞
補離職者,且員工總人數不低於前六個月三分之二員工數亦可納
入(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⑤ 三年內累計不得超過補助額度,且本府補助設備未逾財物標準分
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者不得重複申請。
2.充實交通設備:購置交通車輛及車輛改裝:
(1)補助對象及標準:
① 補助具法人資格之社會團體、社會福利基金會,並於本市實際從
事社會福利業務一年以上,有服務績效者,且目前提供服務項目
須使用車輛定時服務或載送弱勢人口者(照顧服務方案),視方
案內容核予補助,購置及必要之改裝費用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
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七十萬元。
② 補助具法人資格之社會福利機構,並於本市實際從事社會福利業
務一年以上,有服務績效者,且目前提供服務項目須使用車輛定
時服務或載送弱勢人口者(照顧服務方案),視方案內容核予補
助,購置及必要之改裝費用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總金額不超過
新臺幣九十萬元。
(2)後續維修費用及相關費用(保險費、牌照稅、燃料稅)應自籌。
(3)擬具交通服務計畫於前一年十月十六日至十月三十日統一提出申請
,其餘期間不接受申請,年底時需附使用紀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
,執行績效未達預估百分之八十,依補助標準辦理差額繳回。每單
位最高補助一輛,並逐年檢送服務紀錄報府備查,至財物標準分類
所列車輛最低使用年限止,未逾年限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3.建物修繕:以使用每滿五年後視實際需求提出申請。
4.補助項目為設施設備者請貼上「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字
樣。
5.其他項目參照中央政府及本府預算編列作業及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