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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輿情反映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 目的:為強化輿情反映效能,主動蒐集輿情資料,俾適時掌握、迅速處   理、正確回應輿情,以資強化外部顧客關係管理。


二、 作業範圍:媒體(含平面媒體及電子媒體)刋載案件,與大臺中施政、公務人員權益、稅務稽徵相關或事涉本局應辦理或改進事項者。


三、 作業方式:
一、本局主動蒐集之輿情案件:
1.針對媒體刋載案件,由企劃服務科蒐集資料,製作「稅務新聞資料處理表」(附表1),陳請局長批示。
2.經局長批示由主管單位參考之案件,由企劃服務科公告內網,請相關單位參考。
3.經局長批示由主管單位簽辦或研析之案件,總局部分由企劃服務科送請秘書室(文書股)登錄公文系統並編註列管號碼後,移主辦單位辦理,分局部分由企劃服務科以公文交換方式,移主管分局登錄公文系統、編註列管號碼及辦理。
4.列管字號請以【輿字 年度-號碼】註記,例如【輿字 100-00001】,分局之列管編號並請於輿字前加分局名稱,例如【豐原輿字 100-00001】。
5.各單位受理輿情案件,應妥適處理,並將辦理情形填具「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輿情案件紀錄表」(附表2),於陳奉核可後送企劃服務科(宣導研考股)解除列管。
6.辦理期限:經批示應辦理完成期限者,依批示之期限,餘按一般公文處理期限6日。
二、臺中市政府交辦之輿情案件:
1.企劃服務科接獲臺中市政府交辦之輿情反映案件,應即透過列管案件稽催系統請主管業務單位辦理。
2.主管業務單位應就輿情內容審慎處理,並將辦理情形填具「輿情反映案件辦理情形表」(附表3),陳核後回復企劃服務科。
3.企劃服務科彙整後依限回復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並將相關資料作成專卷。
三、行政院重大輿情案件:
1.媒體刊載之民(輿)情反映案件,凡屬有具體內容及資料,直接指出 本局或屬本局轄區之案件者,企劃服務科應即面報局長,並將民(輿)情反映案件,透過列管案件稽催系統交主管業務單位辦理。
2.主管業務單位應於當日14時前將回應情形填報「輿情反映案件辦理情形表」(如附表3),陳核後回復企劃服務科。
3.企劃服務科應於當日15時前將回應資料傳送臺中市政府新聞局,由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依行政院秘書處98年11月23日「各機關針對媒體刊載民情反映具體回應作為會議紀錄」規定,於16時前傳送行政院新聞局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