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4:3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捷運建設推動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臺中都會區捷運建設推動、協調本府相關業務,特設捷運建設推動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臺中都會區捷運建設之本府相關業務推動、協調事項。
(二)臺中都會區捷運建設之建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臺中都會區捷運建設之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交通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局處指定相當層級代表一人派兼之:
(一)   交通局
(二)   都市發展局
(三)   地政局
(四)   建設局
(五)   財政局
(六)   主計處
(七)   法制局
(八)   本府其他相關單位及所屬機關人員


四、本小組會議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會議,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六、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本小組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交通處技正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小組事務,行政工作由本府交通處派人辦理。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