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0:4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社會救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社會公益、獎勵社會互助精神、
    保障捐贈人權益、並期匯集各界力量協助政府辦理救助事業、改善貧
    困民眾生活及因應本市重大變故或天然災害,依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
    條之ㄧ設置臺中市社會救助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為利本專戶
    之管理及運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三、為管理及運用本專戶,本府特設臺中市社會救助金專戶管理運用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專戶經費之捐募事項。
    (二)本專戶經費之年度運用方針及計畫執行報告。
    (三)本專戶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
    (四)本專戶之管理及運用事項。
    (五)本專戶之預算、決算事項。
    (六)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四、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府代表六人。
    (二)學者專家二人。
    (三)工商企業代表三人。
    (四)非營利組織負責人三人。
    (五)宗教團體代表三人。
    前項委員由本府遴聘之,主任委員由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社會
    局局長擔任,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
    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之。


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局副局長兼任,辦事人員若干人,
    由社會局內相關單位人員兼辦之。


七、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民間捐款。
    (二)本專戶之孳息。
    (三)政府補助款。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政府補助款為留本基金,但本府得就基金孳息部分運用之。


八、本專戶之支出範圍如下:
    (一)捐款指定用途事項。
    (二)災害、重大意外事件慰問金:每案每人最高新台幣二萬元。
    (三)災害、急難救助金:每案每人最高新台幣三萬元整。
    (四)本委員會及辦理勸募所需之行政費用。
    (五)本委員會所通過之其他有關社會救助事業。
    專戶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者,行政費用最高以百分之八為限,
    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四為限。


九、本專戶支出作業程序:
    (一)專案計畫:
    1. 計畫研擬:針對捐款指定用途事項或相關社會救助事項研擬計畫
       (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
    2. 計畫執行:專案計畫簽奉核可並提報委員會審議後執行,如為因
       應時效可於執行後送委員會追認。
    3. 成果報告:計畫執行後報告成果並評估執行效益(成果報告格式
       如附件二)。
    (二)個案救助:
    1. 個案來源:經由相關單位通報、轉介或社會局自行發掘個案。
    2. 需求評估:經由社會局社工人員進行個案需求評估擬定處遇計畫。
    3. 個案救助:由本府長官或社會局社工人員前往案家慰問並致贈救
                 助金。
    4. 執行成果:每六個月報告成果。
    (三)個案慰問:
    1. 個案來源:經由市府各級機關通報災害或重大意外事故之案件,
       經市長或該機關首長批示慰問之個案。
    2. 申請表件:奉核之簽案影本及相關文件。
    3. 致贈慰問金過程中,若發覺案家因該事件導致生活困難,得轉請
       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申請救助金,惟二者合計最高補助以三萬元
       為限。
    各項支出執行成果,配合專戶運用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進行提報。


十、本專戶在公營銀行設置帳戶儲存。但本金之定存得經本委員會議決寄
    存於孳息收益較高之金融機構。
    本專戶款項得經本委員會議決委託最近一年國際債信評比前十名,且
    在國內設有分支銀行之金融機構操作管理。
    前項委託以二年為限,期限屆滿後,管理績效良好者,得經本委員會
    議決繼續委託。但操作管理績效不彰者,得經本委員會議決後,隨時
    終止委託。


十一、本專戶以政府所定之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其會計事務之處理,
      應獨立計算,依照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十二、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本府每年徵信公告之。

十三、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四、有關捐募事項,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