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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東勢客家土圓樓多功能文化園區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臺中市東勢客家土圓樓多功能文化園區興建之推動、規劃、協調相關業務,特設臺中市政府東勢客家土圓樓多功能文化園區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東勢客家土圓樓多功能文化園區興建之相關業務推動、規劃、協調事項。
(二)有關東勢客家土圓樓多功能文化園區興建之建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東勢客家土圓樓多功能文化園區興建之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本府   
副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主
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局處指派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代表
一人派兼之:
(一) 財政局
(二) 經濟發展局
(三) 建設局
(四) 交通局
(五) 都市發展局
(六) 觀光旅遊局
(七) 環境保護局
(八) 文化局
(九) 地政局
(十) 法制局
(十一) 主計處
(十二) 本府其他相關單位及所屬機關人員。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規劃暨推展組組長兼
    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小組事務。



五、本小組會議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
    、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會議,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七、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本小組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八、本小組於召開委員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單位代表或本府各相關單位,參與諮詢及審議工作。


九、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專家學者得支領出席費。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