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市政府衛生
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五人,由市長就不具民意代表、醫
療法人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兼之,其任
期均為二年。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三人,就本市政府衛生局有關業務
人員派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五、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
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
者列席。本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六、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
依規定支給兼職費。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