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
21. |
115.07.10 |
為訂定本府辦理民間建築工程運送營建剩餘土石方至臺中港之申請書件(各階段申請書、切結書)與流程圖等相關事宜,並自即日起生效。
|
公告
|
|
22. |
110.12.30 |
委託臺中市建築師公會辦理「臺中市建造執照、雜項執照、變更設計委託審查作業」,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起實施。
|
公告
|
|
23. |
115.01.05 |
委託社團法人臺中市建築師公會辦理「臺中市建造執照、雜項執照、變更設計委託審查作業」,自中華民國 115年1月1日起實施。
|
公告
|
|
24. |
115.03.16 |
委託社團法人臺中市建築師公會辦理「臺中市使用執照委託審查作業」,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16日起實施。
|
公告
|
|
25. |
101.04.25 |
改制前原臺中市轄新舊違章建築劃分日期訂為民國87年10月1日,並追溯自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生效
|
公告
|
|
26. |
107.03.26 |
刪除及修正本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項目暨期限表(營建類別),自即日起生效。
|
公告
|
|
27. |
111.06.20 |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升溫、營建原物料價格上漲及供應鏈斷鏈、缺工問題持續惡化等因素對營建業的衝擊,有關建築期限之延長,請依下列紓困及振興措施規定辦理,並自即日起生效。
|
公告
|
|
28. |
110.06.11 |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升溫、營建原物料價格上漲及供應鏈斷鏈、缺工問題持續惡化等因素對營建業的衝擊,有關建築期限之延長,請依下列紓困及振興措施規定辦理,並自即日起生效。
|
公告
|
|
29. |
115.03.31 |
因應營建剩餘土石方最終去化管道受限等相關因素影響,為健全本市房市發展,有關建築期限之延長,請依下列措施規定辦理,並自即日起生效。
|
公告
|
|
30. |
114.01.23 |
本府即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期間,委託辦理地質敏感區建築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審查等相關工作專業機構、團體名單
|
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