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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墳墓遷葬補償費查估標準

主管機關: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發布機關: 臺中市政府
發布日期: 099.12.25
發布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公告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主旨: 臺中縣墳墓遷葬補償費查估標準
法規名稱: 臺中縣墳墓遷葬補償費查估標準
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墳墓遷葬補償標準如下:
一、墳墓面積未滿十三平方公尺,新臺幣四萬元。
二、墳墓面積十三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平方公尺,新臺幣七萬元。
三、墳墓面積二十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六平方公尺,新臺幣十萬元。
四、墳墓面積二十六平方公尺以上,新臺幣十三萬元。
五、僅有墓碑或僅以土堆、石塊、磚塊為記之墳墓, 新臺幣二萬元。
六、骨灰、骨骸露置未葬者,每罐補償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墳墓面積之計算,指覆蓋遺骨(骸)之主體(墓塚)與墓廓及墓庭部分,
不包括墓園部分。
 
 第 3 條
 墳墓遷葬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增發補償費標準如下:
一、合葬者每增加遺骸一具,增發新臺幣三萬元。但骨灰、骨骸之改葬者
    ,每增加一罐,增發新臺幣五千元。
二、屍體尚未腐盡,必須連棺遷葬者,增發新臺幣五萬元。
三、特殊建築設施之墳墓得依照實際面積及構造專案辦理查估。
 
 第 4 條
 墳墓遷葬補償查估作業由需地機關辦理,必要時得請當地墓政主管機關協
助,所需作業經費由需地機關負擔。
 
 第 5 條
 前條補償查估作業應將墳墓現狀照相或繪製略圖,編號黏存調查表上存卷
備查。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