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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臺中縣施行細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0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0616443號公告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臺中市施行細則」、「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臺中縣施行細則」.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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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細則適用範圍如下:
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二、縣轄各鄉(鎮、市)公所。
第 3 條
後任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尚未結報,即行卸任,在規定結報期間內者,得將
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已逾結報期間者,
應將前任移交案負責結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