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加強管理市管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提 昇綠化維護管理品質與市民生活品質空間,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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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自治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公園、綠地、園道: 指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園、綠地、兒童遊戲場 、園道、廣場及由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經管之綠地、綠帶。 二、行道樹:指本市道路兩邊及中央分隔島之植栽。 三、燈飾:指以美化都市景觀、營造環境氣氛為目的之低能量燈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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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建設處、交通處及本市 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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