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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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則依大眾捷運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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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則以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大眾捷運系統營
運機構(以下簡稱營運機構)為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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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正線:指列車提供旅客運送服務經常使用之路線。
二、列車:指具備規定之標誌,並能在正線上運轉之車輛。
三、供電線路:指饋電線、電車線、第三軌、迴路及相關之支
撐裝置。
四、建築界限:指與軌道保持一定空間所設之界限。
五、號誌:指依形、色、音、電訊及其他方式,指示列車或車
輛在一定區域內運轉條件之設備者。
六、標誌:指依形、色、符號及其他方式,以表示列車、車輛
或設備之位置、方向、條件者。
七、閉塞區間:指列車依行車控制系統運轉時,不能同時運轉
二列以上列車之空間。
八、退行運轉:指列車與原來規定行進方向相反之方向運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