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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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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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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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
學部、進修部。
二、教育局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
國民小學部、進修部。
前項學校附設或附屬幼兒園之家長會,得併入該校家長會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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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以在學學生之家長
為會員。
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前項學生已成年者,其原法定代理人或原實際照顧者得為其家
長。
學校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星期內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
定,經家長同意後,提供家長會有關學生之家長名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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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家長會應冠以學校名稱,會址設於學校內,學校並得提供家長
會適當場所辦理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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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家長會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訂定組織章程
。
前項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及任務。
四、會員權利及義務。
五、班級代表、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家長會會長與副會長之
職權、任期、選(推)任、解任及罷免。
六、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之職權。
七、會議(包括選任、解任及罷免規定)。
八、經費及會計。
九、附則。
前項第五款事項,於依第十三條規定未設常務委員會者,無須
載明常務委員之相關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