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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15 07: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50127748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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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
       學部、進修部。
          二、教育局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
       國民小學部、進修部。
   前項學校附設或附屬幼兒園之家長會,得併入該校家長會辦理。
第四條  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以在學學生之家長
   為會員。
     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前項學生已成年者,其原法定代理人或原實際照顧者得為其家
   長。
     學校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星期內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
   定,經家長同意後,提供家長會有關學生之家長名錄。
第五條  家長會應冠以學校名稱,會址設於學校內,學校並得提供家長
   會適當場所辦理會務。
第六條  家長會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訂定組織章程
   。
     前項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及任務。
     四、會員權利及義務。
     五、班級代表、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家長會會長與副會長之
       職權、任期、選(推)任、解任及罷免。
     六、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之職權。
     七、會議(包括選任、解任及罷免規定)。
     八、經費及會計。
     九、附則。
     前項第五款事項,於依第十三條規定未設常務委員會者,無須
   載明常務委員之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