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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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家長會會務之決策。
二、協助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
三、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四、審議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五、審議會務報告及決算報表。
六、依組織章程規定,選(推)任、解任及罷免家長委員、
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七、選派代表參與法定應參與之會議。
八、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任務,於依前條規定
僅設家委會者,由家委會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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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家委會任務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二、研擬會務計畫及會務報告。
三、編製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報表。
四、協助校務發展及提供學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
五、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
間之爭議事項。
六、協助辦理家庭教育及親師活動。
七、依組織章程規定,選(推)任、解任與罷免家長會會長
、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八、選(推)家長會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人。
九、審議家長會會務人員及顧問之聘任。
十、其他有關家委會會務事項。
前項第一款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及第七款有關常務委
員之任務,於依第十三條規定僅設家委會者,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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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於家委會未開會期間,執行家委會之任務。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至第九款及其他依法規或章程規
定應經家委會決議之事項,不得由常務委員會決議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