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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15 03: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50127748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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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任務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家長會會務之決策。
      二、協助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
      三、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四、審議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五、審議會務報告及決算報表。
      六、依組織章程規定,選(推)任、解任及罷免家長委員、
        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七、選派代表參與法定應參與之會議。
      八、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任務,於依前條規定
    僅設家委會者,由家委會辦理。
第十五條  家委會任務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二、研擬會務計畫及會務報告。
      三、編製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報表。
      四、協助校務發展及提供學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
      五、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
        間之爭議事項。
      六、協助辦理家庭教育及親師活動。
      七、依組織章程規定,選(推)任、解任與罷免家長會會長
        、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八、選(推)家長會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人。
      九、審議家長會會務人員及顧問之聘任。
      十、其他有關家委會會務事項。
      前項第一款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及第七款有關常務委
    員之任務,於依第十三條規定僅設家委會者,不適用之。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於家委會未開會期間,執行家委會之任務。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至第九款及其他依法規或章程規
    定應經家委會決議之事項,不得由常務委員會決議行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