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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50127748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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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權利及義務
第十七條  會員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座談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班級代表選(推)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家長會所舉辦之活動。
      前項第二款權利,於依第十三條規定僅設家委會之家長會,
    不適用之。
第十八條  會員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家長會組織章程及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前項第二款有關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於依第十三條規
    定僅設家委會之家長會,不適用之,並應遵守家委會之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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