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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50127748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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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第一次會議應於第
    一學期開學後六星期內召開,由家長會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經家委會之決議
    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家長會會長應召集臨時會議並
    擔任主席。
      家長會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
    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
    員或會員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二十條  家委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會議,上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第
    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後二星期內召開;依第十三條規定僅設家
    委會者,應於開學後八星期內召開。
      家委會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家長會會長召集並擔
    任主席。
      前二項會議,家長會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
    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
    擔任主席。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
     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家委會應有家長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前二項會議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
     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
       假決議應針對同一議程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通知應出
     席人員,並公布於學校(家長會)網頁。
       議決前項假決議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委會,有會員代表或
     家長委員總數六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
     時,假決議視同有效決議。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或家長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以其配偶、同
     一家庭其他具家長身分者,或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家長委
     員為限,代行其職權,每一出席會員代表或家長委員,以接受
     一人委託為限。
       前項委託書應載明會議名稱、時間、委託人、受委託人。
     委託書經委託人及受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始具效力,並計入出
     席人數。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委會開會時,得邀請校長及學校行政主
     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