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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文秘字第105000845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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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清理
十九、檔案管理單位每年須辦理定期保存檔案之清查,清查範圍依年度
      訂定之,並將檔案清查結果陳報本局權責長官核閱。
二十、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檔案管理單位應製作檔案銷毀目錄,送會
      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並簽章,各單位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
      者,應加註延長年限及理由,未說明理由者一律視為同意銷毀。
      前項檔案銷毀目錄以案卷層級著錄為原則。
二十一、本局各單位應逐案核審檔案銷毀目錄,並就下列查檢事項,進
        行檔案存毀判定:
       (一) 檔案是否已屆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GRS)、業
            務相關法規或內部作業規範規定之保存年限。
       (二) 機密檔案是否已解密;會計憑證、報告、帳簿類檔案是否
            已依會計法規定,經該管上級機關與審計機關同意銷毀。
       (三) 檔案是否有機關檔案銷毀目錄審核作業須知所列之留存案
            例。
       (四) 檔案內容所涉業務是否已結案、具內外在使用需要、涉民
            眾重大權益、債權債務關係或仍具參考價值。
二十二、已銷毀檔案之目錄,應併同核准銷毀文件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