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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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收入,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向學
生家長募款;其屬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之捐款或餽贈,
應予拒絕或退還。
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其收費規定由教育
局訂定之;低收入戶有證明者,免予繳納。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應以自由捐贈方式為之。
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應交家長會管
理,於開學後二個月內撥入家長會專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
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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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家長會經費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支出。
二、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支出。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生交流活動。
四、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支出。
五、師生獎助。
六、其他經委員會同意之必要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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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人三人共同
具名,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家長會之預、決算報表及明細表,應由會長及財務委員共
同具名。
每學年結束,委員會應將決算案交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
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家長會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教育局必要時得派員查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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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家長會應訂定財務管理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