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機密檔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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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局所稱機密檔案,指依法規定列為公務機密之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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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依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業務單位
承辦人員應使用本局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填寫封套上所
列資訊項目,封口由承辦人會同單位主管彌封簽章後,送檔案
管理單位辦理歸檔。封套所列案由不得略記為「密不錄由」,
應記載不涉及機密內容之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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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依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機密檔案應存放於專用密
件櫃保管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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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本局機密檔案歸還時,調案人應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簽章後密
封,並加註歸還日期。機密檔案若有遺失、污損、抽換、拆散
等情事時,檔案管理單位應協調權責單位查明責任,依規定議
處;其涉及法律責任者,並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