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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臺中縣施行細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0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0616443號公告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臺中市施行細則」、「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臺中縣施行細則」.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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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五 章 查核
第 25 條
機關首長交代案件之查核規定如下:
一、縣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內政部查核;連選連任時免辦理
移交清冊事宜。
二、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首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本府查核。
三、鄉(鎮、市)公所首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本府查核;連
選連任時免辦理移交清冊事宜。
本府對所屬機關之交代案件,應隨時督促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移交完竣。
第 26 條
主管人員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本機關首長查核。
第 27 條
經管人員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本機關首長查核。
第 28 條
上級主管機關及本機關首長接到所屬人員移交會報案件後,應於十日內予
以核定,分別函知前後任及監交人,並由後任出具交代清結證明書(格式
十七)交付前任。
圖表附件:
格式十七 交代清結證明書.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