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查核 |
第 25 條 |
機關首長交代案件之查核規定如下: 一、縣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內政部查核;連選連任時免辦理 移交清冊事宜。 二、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首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本府查核。 三、鄉(鎮、市)公所首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本府查核;連 選連任時免辦理移交清冊事宜。 本府對所屬機關之交代案件,應隨時督促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移交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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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
主管人員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本機關首長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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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
經管人員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本機關首長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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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
上級主管機關及本機關首長接到所屬人員移交會報案件後,應於十日內予 以核定,分別函知前後任及監交人,並由後任出具交代清結證明書(格式 十七)交付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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