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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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庭為單位,每學期收取
一次,其收費規定由教育局訂定之;低收入戶有證明者,免予繳納
。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應以自由捐贈方式為之。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收入,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向學生
家長募款;其屬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之捐贈,應予拒絕或退
還。
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應交家長會管理,
於開學後二個月內撥入家長會專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家長會收支預算之起迄時間,以每年十月一日起至隔年九月三
十日止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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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家長會經費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會務支出。
二、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
三、辦理家庭教育及親師生交流活動。
四、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五、獎助學生及教職員工。
六、其他經家委會同意之必要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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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家長會會長、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人三
人共同具名,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家長會之預、決算報表及明細表,應由家長會會長及財務
委員共同具名。
每學年結束,家委會應將決算案交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
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於家長會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依第十三條規定僅設家委會者,提下屆家委會審議。
家長會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教育局必要時得派員查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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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家長會應訂定財務管理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