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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50127748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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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四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庭為單位,每學期收取
   一次,其收費規定由教育局訂定之;低收入戶有證明者,免予繳納
   。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應以自由捐贈方式為之。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收入,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向學生
   家長募款;其屬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之捐贈,應予拒絕或退
   還。
     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應交家長會管理,
   於開學後二個月內撥入家長會專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家長會收支預算之起迄時間,以每年十月一日起至隔年九月三
   十日止為原則。
第二十五條  家長會經費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會務支出。
       二、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
       三、辦理家庭教育及親師生交流活動。
       四、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五、獎助學生及教職員工。
       六、其他經家委會同意之必要支出。
第二十六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家長會會長、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人三
     人共同具名,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家長會之預、決算報表及明細表,應由家長會會長及財務
     委員共同具名。
       每學年結束,家委會應將決算案交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
     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於家長會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依第十三條規定僅設家委會者,提下屆家委會審議。
       家長會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教育局必要時得派員查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二十七條  家長會應訂定財務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