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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60102989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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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家長會成員、決議違反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
          政情事時,經學校報教育局認定屬實後,視情節輕重予以輔導
          、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或改組。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於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後三十日內,將會員代
          表大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之會議紀錄與會長、副會長
          、委員會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報教育局備查,會長異動時,
          亦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