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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60102989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1060517修正).docx
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1060517修正).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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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家長會成員、決議違反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
政情事時,經學校報教育局認定屬實後,視情節輕重予以輔導
、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或改組。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於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後三十日內,將會員代
表大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之會議紀錄與會長、副會長
、委員會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報教育局備查,會長異動時,
亦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