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50127748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家長會成員、決議違反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
     政情事時,經學校報教育局認定屬實後,視情節輕重予以輔導
     、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或改組。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於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三十日內,將會
     員代表大會、家委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之會議紀錄與家長會會
     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報教育局備查,家長
     會會長異動時,亦同。
       依第十三條規定僅設家委會者,每屆第一次家委會開會後
     三十日內,學校應將前項資料報教育局備查,家長會會長異動
     時,亦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