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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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家長會成員、決議違反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
政情事時,經學校報教育局認定屬實後,視情節輕重予以輔導
、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或改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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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於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三十日內,將會
員代表大會、家委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之會議紀錄與家長會會
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報教育局備查,家長
會會長異動時,亦同。
依第十三條規定僅設家委會者,每屆第一次家委會開會後
三十日內,學校應將前項資料報教育局備查,家長會會長異動
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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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