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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臺中縣施行細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0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0616443號公告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臺中市施行細則」、「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臺中縣施行細則」.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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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七 章 附則
第 34 條
機關分立裁併之交代,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及上級機關專案核示分立裁併辦
法辦理外,準用本細則之規定。
第 34-1 條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首長人事異動情形,各業務主管機關發布調派令時,
應分別函知交代案件審核相關單位,以利督促所屬機關、學校之交代案,
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移交完竣。
第 3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