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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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家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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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各班家長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星期內,選(推)一人
至三人擔任班級代表;其選(推)方式,得採會議或通訊為之。
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班班級代表擔任會員代表組成之。
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前項會員代表總額內,應至少有一人
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會員代表總額內未有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者
,學校應於有身心障礙學生班級內,協調一人擔任班級代表。
會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當選或協調成立之
日起,至下屆會員代表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
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選(推)為班級代表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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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家委會置家長委員七人至四十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
表中選(推)組成之,均為無給職。但班級數在四十八班以上者,
每增加二班,得增置家長委員二人。
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前項家長委員總額內,應至少有一人
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未獲選(推)為家長委
員時,學校應協調至少一人擔任家長委員。
家長委員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當選或協
調成立之日起,至下屆家長委員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
十一日。
家委會得設若干工作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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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家委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至十五人。但家委會每
增置家長委員二人,得增置常務委員一人。
前項常務委員由家委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中選(推)
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家委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就第一項常務委員中選(推)出一人
為家長會會長,副會長若干人。
家長會會長、副會長每學年改選(推)一次,家長會會長之連
任,以一次為限;副會長之連任,不受次數之限制。
家長會會長之配偶或同一家庭其他具家長身分者被選(推)為
次任家長會會長,視同連任。
家長會應選(推)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經費及會
務監察事項,由家長委員互選(推)之。
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之罷免案,應由家長委員或會
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提案,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並經出席人員
過半數通過罷免之。
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之選(推)任、解任及罷免,
由家委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為之;其相關規定,應定於家長會組織章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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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家長會會長綜理家長會會務,對外代表家長會。家長會會長
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如副會長有二人以上者,
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家長會會長出缺時,所餘任期由家委會就副會長中選(推)
一人繼任之。家長會會長及全體副會長同時出缺時,應補選(推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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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會務,由家長會會長提名家長或學校人員
若干人擔任會務人員,經家委會通過後聘任之,均為無給職,並
得經家委會同意後給予津貼。
前項會務人員如由學校人員擔任者,應經學校許可,始得擔
任。
家長會得聘顧問,由家長會會長提名經家委會通過後聘任之
,其人數不得超過家長委員人數,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
展。顧問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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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全校學生人數為一百人以下者,經學校報請教育局同意後,
其家長會得僅設家委會,不適用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
、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規定。
前項家委會之組成,由學校通知全校學生家長召開會議,應
有全校家長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
主席,經出席家長過半數通過,選(推)家長委員九人至十三人
為之,均為無給職;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準用之。
第一項家委會不設常務委員會。
第一項家委會應就家長委員中選(推)一人為家長會會長、
一人為副會長,並準用第十條第四項至第八項及第十一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