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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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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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由各班班級代表組成。
班級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星期內,由各班家長選
(推)一人至三人擔任為原則;其選(推)方式,得採會議或通訊
為之。
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其家長應至少一人為會員代表大會之
代表。
會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選(推)為班級代表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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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四十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
選(推)組成之,均為無給職。但班級數在四十八班以上者,每增
加二班,得增置委員二人。
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前項委員總額內,應至少一人為身心
障礙學生家長。
委員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
至下屆委員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
委員會得設若干工作小組,並置顧問若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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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至十五人。但委員會每
增置委員二人,得增置常務委員一人。
前項常務委員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就委員中選(推)之,
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就第一項常務委員中選(推)出一人
為家長會會長,副會長若干人。
委員會應選(推)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經費及會
務監察事項,由委員互選(推)之。
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罷免時,應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三分之一以上提案,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
通過罷免之。
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之選(推)任、解任及罷免,由委員
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為之;其相關規定,應定於家長會組織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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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會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同一家庭之家長被選為次
任會長者,視同連任。
會長綜理家長會會務,對外代表家長會。會長因故不能執行
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如副會長有二人以上者,由副會長互推
一人代理之。
會長出缺時,所餘任期由委員會就副會長中選舉一人繼任之
。會長及全體副會長同時出缺時,應補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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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會務,由會長提名家長或學校人員若干人
擔任會務人員,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均為無給職,並得經委
員會同意後給予津貼。
前項會務人員如由學校人員擔任者,應經學校許可,始得擔
任。
家長會得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以提
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顧問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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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家長會會務之決策。
二、協助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
三、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四、審議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五、審議會務報告及決算報表。
六、依組織章程規定,選任、解任及罷免委員會委員、會長
、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七、選派代表參與法定應參與之會議。
八、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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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二、研擬會務計畫及會務報告。
三、編製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報表。
四、協助校務發展及提供學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
五、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
間之爭議事項。
六、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七、依組織章程規定,選任、解任與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
務委員。
八、選(推)家長會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人。
九、審議家長會會務人員及顧問之聘任。
十、其他有關委員會會務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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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於委員會未開會期間,代行委員會之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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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會員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座談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班級代表選(推)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家長會所舉辦之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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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會員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家長會組織章程及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