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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市政府,為加強業務之協調聯繫,以發展地方建設,增進社 會繁榮,特依據兩縣市首長之協議,訂定臺中縣、市業務聯繫會報實 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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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報每年召開兩次,上半年假臺中市政府舉行,由市長主持,下半 年假臺中縣政府舉行,由縣長主持,如縣市之間遇有緊要聯繫事宜, 得由縣市之一方函請召開臨時聯繫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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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參加人員如下: (一)縣、市長。 (二)副縣、市長。 (三)秘書長。 (四)計畫處處長。 (五)其他經指定與會報提案有關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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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報研討範圍如下: (一)協商縣、市鄰接之都市計畫配合事項。 (二)協商縣、市交界處道路橋樑銜接設計施工標準事項。 (三)協商縣、市同一道路工程舉辦時間及工程受益費徵收標準事項。 (四)協商縣、市間各項公共設施所需經費負擔事項。 (五)協商縣、市同一河川區域排水改善維護及管理配合事項。 (六)協商縣、市間國民中、小學觀摩教學,及教師聯誼活動事項。 (七)協商縣、市間國民中、小學學生越區就學,校外生活指導及就業輔 導事項。 (八)協商縣、市間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訂定均衡事項。 (九)協商縣、市間銜接道路開闢時之地價及其他補償事項。 (十)協商縣、市同一道路妨礙交通之整理事項。 (十一)協商縣、市間經費支付標準事項。 (十二)協商縣、市社會福利相關事項。 (十三)協商縣、市界址疑義事項。 (十四)協商縣、市文化設施及文化活動合作聯繫事項。 (十五)協商縣、市重大交通建設推動事項。 (十六)協商縣、市間交通管理系統發展、整合及其相關事項。 (十七)協商縣、市觀光產業資訊、活動聯盟相關事項。 (十八)協商縣、市投資優惠相關事項。 (十九)協商本市有機垃圾委託臺中縣外埔堆肥場代處理相關事項。 (二十)其他有關縣、市業務興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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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臺中縣、市政府對施政措施,如有興革建議事項,應於會報前十天, 將書面資料(格式如附件)送計畫處,以便編列議程,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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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經縣市首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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