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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文處理時限及逾限懲處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計畫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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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本府公文處理管考機制及功能,
    有效提昇公文處理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公文處理時限,其標準如下:
(一)最速件:以不超過一日為限。
(二)速件:以不超過三日為限。
(三)普通件:以不超過六日為限。
(四)各機關來文要求答復,定有期限者,應依來文所定期限處理。
(五)訴願、陳情及其他依法定有期限之案件,應依其規定期限處理。
(六)人民申請案件,應依「臺中市各機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項目暨期限
      表」所訂期限處理。
(七)列管案件,應依列管機關(單位)所訂之預定完成期限處理。
(八)交辦案件,依規定完成期限處理。
(九)定期表報,應依各該表報所訂之填報期限處理。
(十)其他特殊案件(包括計畫、規劃、研究、法規、調解、調查、聲復
      等案件)未明訂期限者,依承辦單位專案擬訂處理期限,陳報機關
      首長核准後依限處理。
    前項各類公文處理時限之計算,除最速件應自收文日起算外,應自總
    (單位)收文之次日起至結案之日止(包括會稿、會簽、陳核、繕校
    時間),例假日得予扣除,但不含差假日數。
    第一項人民申請案件、訴願答辯案件及其他訂有期限之公文,其辦理
    期間例假日不予扣除。
三、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人員處理公文,應依公文處理時限基準表(如
    附表)辦理。
四、研考單位(人員)發現本府各單位辦理公文天數逾三十一天,所屬機
    關辦理公文天數逾十六天,或明顯有逾限情事者,應主動調卷查處。
五、研考單位(人員)查有逾限情事者,應公文處理時限基準表分析公文
    處理各階段處理時限,並就各逾限情形送請各相關單位於七日內申復
    及檢具相關文件,由研考單位(人員)判定其逾限責任。
    申復單位未如期申復或提供相關文件,研考單位(人員)應即逕行判
    定其逾限責任。
六、經判定有逾限責任或有積壓情事者,研考單位(人員)應按情節輕重
    ,簽報機關首長議處。
七、繁複費時之公文,雖有逾限但能提具各階段均積極處理證明文件者,
    不予處分。
八、各級人員如其處理公文量明顯過多,或所承辦業務內容繁複,確難如
    期完成,並經檢具相關資料者,得比照懲處標準酌予減輕或免予處分
    。
九、承辦員或各級核稿人員,於簽章上未記載日期時間,得由其上一層級
    人員簽註之日期時間推定。
十、職務代理人之逾限或無故積壓責任與被代理人同,但有特殊原因或本
    身工作量太多,經事前簽請主管核准不予代辦者,不在此限。
十一、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十款所列限期案件如有逾期,自各該案件
      所定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以最速件處理時限標準究其逾限責任。
十二、彙辦案件處理時限,其標準如下:
  (一)自承辦員收辦起至轉行止,以最速件處理。
  (二)最後收到復文至辦出止,以普通件處理。
      主辦單位應參酌全案簽辦期限,合理訂定各彙辦單位最後送達期限
      。
十三、訂有處理限期之案件,如涉及數個單位權責,需先行會簽或彙集資
      料者,主辦單位對各階段辦理進度,應嚴加掌控並積極查催。
十四、研考單位(人員)對逾期案件分析處理過程之相關資料,應按月留
      存。
十五、各級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申誡處分:
  (一)各該負責階段辦理時間依公文處理時限基準表,逾限二倍以上,
        未滿五倍者。
  (二)對研考單位(人員)填發之逾期未結案件事前檢查表,未予答復
        達二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者。
  (三)改分、移辦、會簽公文無故逾一週以上為之者。
  (四)違反臺中市政府文書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致生重大違誤逾期情事
        者。
      前項情形應視其逾限原因及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一次或二次申誡
      處分。
十六、各級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過處分:
  (一)一人同時積壓數件公文,情節重大者。
  (二)依公文處理時限,逾限五倍以上,無正當理由者。
  (三)改分、移辦、會簽公文無故逾三週以上為之者。
      前項情形應視其逾限原因及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一次或二次記過
      處分。
十七、各級主管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負連帶責任:
  (一)明知屬員有逾限情事,未積極督促辦理,致有重大逾限情事者。
  (二)對屬員應簽辦而予以存查之案件,批准且未持續督促辦理,致延
        誤公務者。
  (三)對屬員處理流程明顯之疏失未予糾正,致生嚴重逾限情事者。
  (四)對各類有時效性之送判公文,未能儘速核閱或督促,致重大違誤
        逾期者。
      前項連帶責任之懲處,以不超過承辦人員之懲處額度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