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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社區規劃師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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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台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配合行政院創造城鄉新風貌、九二一
    震災社區重建、社區環境改造及文化再造等中央政策,加速推動社區
    規劃師建置等相關作業,以落實社區總體營造參與機制,進而提昇社
    區生活環境品質,特設「台中市社區規劃師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
    諮委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  諮委會之職掌如下:
 (一) 本市社區規劃師推動相關事宜諮詢。
 (二) 本市社區規劃師甄選相關事宜之審議。
 (三) 本市社區環境規劃及營造等相關事宜諮詢。
 (四) 其他有關社區規劃師建置及研究建議事項。
三、諮委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都市
    發展局局長兼任;委員二十人,由主任委員就左列人員聘派之:
 (一) 具有都市、建築、景觀、公共藝術、社區營造企劃、社區發展等相
      關社區及環境規劃設計之專家學者或公會代表。
 (二) 具有土木、結構、環境、交通等相關社區工程營造之專家學者或公
      會代表。
 (三) 本府主管社區相關業務單位之代表。
    前項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外聘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
    之一。
四  諮委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本府業務單位出任者
    ,隨其本職進退。
五  諮委會開會視業務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
    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
    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指派代理人。
六  諮委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業務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
    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  為因應業務需要,得邀請與會議提案有關之社區組織人士、社區規劃
    師、相關業務主管單位代表等列席說明。
八  諮委會決議事項經會議主席核定後,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  諮委會為因應業務需要,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
    組,進行專案調查、研究及其他諮詢輔導事項,並擬定建議方案,提
    供會議參考。
   前項專案小組,並得邀請其他專家學者或委員提供諮商。
一○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比照專案諮詢研究性質委員
      會議方式支給出席費,或依規定支給兼職車馬費或研究費。
一一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辦理。並得由本府召會決議訂定之,修
      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