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動興建公共停車場解決都市停車場需求 ,設置公共停車場建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準用預算法第十九條之 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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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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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基金為非營業循環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交通旅遊處為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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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提撥之專款。 二、公有路外停車場投資分成收入。 三、公有路邊停車場分成收入。 四、違規停車移置費。 五、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私人或團體之捐贈。 七、其他相關收入。 前項基金收入應於省屬行庫開立專戶存儲。 第一項第六款之捐贈,如係現金以外之財物得依法出售或折價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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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基金之運用如下: 一、公共停車場之投資及設施之改善。 二、各鄉 (鎮、市) 公共停車場或其設施之貸款。 三、本基金管理運用所需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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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向本基金申請貸款或投資,應填具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 一、工程或設施計畫及所需預算。 二、預定進度及完成後之效益。 三、經營計畫書 。 四、財務計畫書。 依前項申請貸款時,應在財務計畫書中敘明貸款償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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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依第五條第二款之貸款償還期限不得超過十年,但情形特殊經提本府審議 通過後得予展期,展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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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基金貸款利率由本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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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基金之投資或貸款應存入當地公庫設立專戶存儲,並依核定計畫執行, 不得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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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與年度決算之編造,依預算法、會計 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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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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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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