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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考查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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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總則
一  本要點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要點適用於未實施九年一貫課程之國民小學學生之成績考查。

三  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考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四  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考查,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內
    容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三方面。

五  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考查,分日常考查及定期考查二種,定期考查每學
    期以二次為原則,平時考查由各校自訂。

六  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
    為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就下列方式選擇辦理:
 (一) 筆試: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及教材內容所自編之測驗考查之
      。
 (二) 口試:就學生之觀念、實際經驗、學習內容及口語表達能力,經由
      教師當面提問考查之。
 (三) 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考查之。
 (四) 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考查之。
 (五) 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簿考查之。
 (六) 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
      告考查之。
 (七) 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考
      查考查之。
 (八) 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清形考查之。
 (九) 創作:就學生之創作過程及實際表現考查之。
 (一○) 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考查之。
 (一一) 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考查之。
 (一二) 其他。

七  國民小學各項 (科) 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
    果以等第紀錄,通知學生及家長,其等第之評定如下:
 (一) 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 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貳 德育成績之考查
八  德育成績之考查,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 生活與倫理學科。
 (二) 操行。

九  生活與倫理學科,依行為習慣與知識觀念等項目考查之,其考查結果
    占德育成績百分之三十。

一○  操行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分,並依下列各款規定之標準,分
      別予以加減:
   (一) 導師得參酌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及社會背景等因
        素,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紀錄及校外生
        活指導委員會彙送之資料,予以加減,最高以十分為限。
   (二) 依出席考勤結果而予以加減:
        1 全學期全勤者,加五分。 (公假視同出席) 。
        2 無故曠課者,每二節課減一分。
        3 集會無故缺席者,每二次減一分。
        4 升降旗、早操及課間活動無故缺席者,每四次減一分。
   (三) 依獎懲結果而予以加減:
        1 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2 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3 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4 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5 記小過者,第一次二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每次
          減三分。
        6 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一分。
      依前項之規定加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算。其考查結果占
      德育成績百分之七十。
      第一項第三款獎勵與懲罰之原則如附件。

附件
學生獎懲參照下列原則實施之:
一  貫徹公民與道德教育及生活與倫理教育之要求。
二  積極輔導重於消極處罰。
三  重視學生身心均衡發展。
四  學生行為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狀,力持審慎,切忌主觀苛求。
 (一) 年齡之長幼。
 (二) 年級之高低。
 (三) 動機與目的。
 (四) 態度與手段。
 (五) 行為之影響。
 (六) 家庭之因素。
 (七) 初犯或累犯。
 (八) 平日之表現。
 (九) 行為後之表現。
五  獎懲作用,意在鼓勵或糾正學生之行為,培養學生優良之品德與守法
    之觀念,故訓導工作應以積極之輔導為主。輔導之方式,團體輔導與
    個人輔導並重,故對性行頑劣之學生,尤須加強個別輔導,並切實與
    家長保持聯繫,以期改變行為。
六  訓導工作之實施,事前之預防,重於事後糾正,並把握下列訓導原則
    。
 (一) 獎勵多於懲罰。
 (二) 輔導代替懲罰。
 (三) 公開獎勵秘密懲罰。
 (四) 有效獎勵適當懲罰。
七  獎勵學生應公開表提,用收見賢思齊之效。懲罰學生則應先經勸導或
    說明並斟酌男女學生性格上之差異,暨是否嚴重影響團體紀律及違反
    國家法令等因素先予教導後懲罰,除非公布即可收懲一儆百之效者,
    儘可能於不公開下妥善處理,但不問給予何種處分,均應通知家長,
    促請協助管教為宜。
八  對於適應不良之學生應加強個別輔導,並設法使其發揮特長,培養榮
    譽感,稍具成效,即予獎勵。

參 智育成績之考查
一一  智育成績之考查,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 語文學科。
   (二) 數學。
   (三) 社會學科。
   (四) 自然常科。
   (五) 選修科目。

一二  智育各學科之成績平均二段考查之,其計算方法如下:
   (一) 第一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一段日常考查成績加第一次定期考查成績
        除以二。
   (二) 第二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二段日常考查成績加第二次定期考查成績
        除以二。
   (三) 學期成績等於第一段考查成績加第二段考查成績除以二。

一三  智育之學期總平均成績計算方法,以各學科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學
      科每週教學時 (節) 數,所得之總合,再以每週教學總時 (節) 數
      除之。

肆 體育成績之考查
一四  體育與成績之考查,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國民小學一、二年級以唱遊學科及健康教育學科考查之,其考查
        結果,前者占體育成績之百分之六十,後者占百分之四十。
   (二) 國民小學三年級以上以體育學科和健康教育學科考查之,其考查
        結果,前者占體育成績百分之六十,後者占百分之四十。

一五  前點所列學科之考查,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 唱遊:依其技能、習慣及態度等項目考查之。
   (二) 體育:依其運動技能、運動精神、學習態度及體育常識等項目考
        查之。
   (三) 健康教育:依其健康習慣、健康態度、健康知識及健康技能等項
        目考查之。

一六  身心障礙學生,應酌授適當之體育活動,並予考查。

伍 群育成績之考查
一七  群育成績之考查,依團體活動考查‧並以課內分組活動及日常團體
      活動等項目為之,其考查結果各占群育成績百分之五十。

陸 美育成績之考查
一八  美育成績之考查,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 藝能學科。
   (二) 學藝競賽活動。
   (三) 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
   (四) 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
      前項各款之考查結果,除藝能學科占美育成績百分之七十外,其餘
      各占美育成績百分之十。

一九  前點各款之考查,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 藝能學科:以美術、美勞、音樂、工藝或家政等學科考查之,並
        以各學科成績之總平均為其考核結果。
   (二) 學藝競賽活動:學校應視環境與設備,設計各種校內、外美術、
        勞作、工藝、家政、書法、作文、攝影、歌詠,舞蹈、唱遊、樂
        器演奏等學藝競賽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三) 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學校應利用各種設施舉辦美術、勞
        作、工藝、家政、攝影、書法等作品展覽會、音樂、舞蹈、唱遊
        等發表會,以及遊藝會、書展等綜合性藝術活動,由導師就學生
        之表現考查之。
   (四) 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學校應設計佈置比賽、海報標語製作
        、壁報刊物編排及校園綠化美化整理等美育活動,由教師就學生
        之表現考查之。

柒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二○  學生定期考查時,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
      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一) 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者,按實得分數
        計算。
   (二) 因事、因病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
        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七折計算。

二一  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畢業
      成績之計算,以各個學期成績平均之。

二二  學生五育成績之登記及處理,由各班導師主辦。學生各育成績登記
      表,依現行之成績登記表辦理之。

二三  考查學生之能否畢業,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學生畢業成績有三育以上且五育總平均均列丙等以上者,准予畢
        業,但三育中必須含德育在內。
   (二) 不合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二四  學校應將學生之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除
      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五育成績外,並應將智力、性向、情緒、
      興趣等項測驗分析結果及其性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
      才能等同時加以說明,並提出建議。

捌 附則
二五  本要點應環境需要,各校在不違反本要點之精神原則下,得訂定補
      充規定。

二六  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