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路邊停車管理,改善交通秩序,並依 停車場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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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府為路邊停車場之主管機關,得委由鄉 (鎮、市) 公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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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路邊收費停車場,指由本府設置於道路兩邊經核准收費之停車場;其收費 區域由本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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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路邊停車場收費,依臺中縣路邊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 (如附表) 。 計時停車之收費標準,其停車時數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停車時 數逾一小時者,其未滿一小時部分,以一小時計算。 收費時段自每日八時至二十二時。
附表 臺中縣路邊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 方式【計時 (單位:新臺幣元/每小時) 】 種類及費率: 甲:六十 乙:五十 丙:四十 丁:三十 戊:二十 己:十 備註: 一、收費費率係依道路交通狀況、停車格使用率、時段等交通因素 訂定。 二、本表除己種費率適用於機器腳踏車外,餘各類費率均適用於小 型車輛,大型車得加倍計收,並以新臺幣一百二十元為上限。 三、前條車輛之區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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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下列車輛免收停車費: 一、司法警察機關執行公務中之警備車、偵防車。 二、執行救災、救護之消防車、救護車、工程車輛。 三、身心障礙者駕駛之車輛。 四、其他經本府認定執行公務中之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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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路邊收費停車場停放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指定期限內繳費,逾期未繳費者, 由停車場主管機關以雙掛號書面通知繳納,並加收雙掛號郵資費;逾期仍 未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並追繳停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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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同一停車格位連續停放逾七日未繳費之車輛,移置本縣交通違規車輛移置 保管場,依臺中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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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路邊停車場對停放之車輛,僅提供停車位置,不負保管及損壞賠償責任, 如有事故,應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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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路邊停車場之管理作業及相關事項,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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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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