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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垃圾處理場營運操作監測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9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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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據臺中市議會第十三屆第一次臨時會附帶議決擬定之。

二  監測委員會監督事項如下:
 (一) 垃圾場區內 (含焚化廠) 各項設施營運操作之監督。
 (二) 垃圾場區內 (含焚化廠) 相關處理設備監督及督促改善。
 (三) 有關垃圾場區內 (含焚化廠) 各項公害防治設施之檢測。
 (四) 防範外縣市垃圾偷運進場協助稽查。
    監測委員會附設守望相助隊,協助巡迴察查外縣市垃圾偷運進場情事
    ;成員另由監測委員會組織之。

三  本會以監督回饋計畫、綠化工作及二次公害等問題,如有不妥之處,
    有權要求改善,若要求暫時停工及暫停掩埋,應經議會同意。

四  本會置委員四十一人並由委員推選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任
    期一年 (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 連選得連任,委員組織成
    員如下:
 (一) 本市南屯區民意代表六人、西屯區民意代表二人。
 (二) 本市議會各組召集人四人,或由召集人指定之 (以該組員成員為限
      ) 。
 (三) 回饋地區里長六人。
 (四) 文山地區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八人。
 (五) 回饋地區居民代表十五人。
    本會得另聘學者專家組成本會顧問團,提供諮詢工作。

五  本會委員會議每季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以主
    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依序由副主任委員或執行
    秘書為主席。本委員會議以二分之一出席為法定人數。

六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委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並置幹事一人至三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之。

七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專任人員得支領日薪,出席會議人員得
    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八  本會所需經費,由臺中市政府編列預算撥交委員會依規支應。

九  本設置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委員會建議修訂之,再提送本市議
    會備查後修訂之。

一○  本設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