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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據臺中市議會第十三屆第一次臨時會附帶議決擬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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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監測委員會監督事項如下: (一) 垃圾場區內 (含焚化廠) 各項設施營運操作之監督。 (二) 垃圾場區內 (含焚化廠) 相關處理設備監督及督促改善。 (三) 有關垃圾場區內 (含焚化廠) 各項公害防治設施之檢測。 (四) 防範外縣市垃圾偷運進場協助稽查。 監測委員會附設守望相助隊,協助巡迴察查外縣市垃圾偷運進場情事 ;成員另由監測委員會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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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會以監督回饋計畫、綠化工作及二次公害等問題,如有不妥之處, 有權要求改善,若要求暫時停工及暫停掩埋,應經議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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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會置委員四十一人並由委員推選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任 期一年 (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 連選得連任,委員組織成 員如下: (一) 本市南屯區民意代表六人、西屯區民意代表二人。 (二) 本市議會各組召集人四人,或由召集人指定之 (以該組員成員為限 ) 。 (三) 回饋地區里長六人。 (四) 文山地區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八人。 (五) 回饋地區居民代表十五人。 本會得另聘學者專家組成本會顧問團,提供諮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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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會委員會議每季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以主 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依序由副主任委員或執行 秘書為主席。本委員會議以二分之一出席為法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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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委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並置幹事一人至三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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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專任人員得支領日薪,出席會議人員得 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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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會所需經費,由臺中市政府編列預算撥交委員會依規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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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設置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委員會建議修訂之,再提送本市議 會備查後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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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設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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